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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1)

来源:考试吧 2017-04-14 11:08:55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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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汇总

  总论

  【考点1】法的本质与特征(P1)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国家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考点2】法律关系(P3)

  1.法律关系的主体

  (1)自然人

  自然人既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居住在中国境内或者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2)法人

  ①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②各种企业事业组织;

  ③各政党和社会团体。

  (3)国家

  2.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物

  ①自然物:土地、森林

  ②人造物:机器、建筑

  ③货币和有价证券

  (2)非物质财富

  ①知识产品:著作、发现、发明、设计

  ②道德产品:荣誉称号、嘉奖表彰

  (3)行为

  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如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如保管合同中的保管行为)和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如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承包人应按期完成办公楼的建设)。

  【考点3】法律事实(P6)

  1.法律事件

  (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水灾、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或者生老病死、意外事故

  (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

  2.法律行为

  (1)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法律行为分为表示行为(如订立合同)和非表示行为(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

  (2)单方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如甲订立遗嘱);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甲乙订立买卖合同、赠与合同)。

  【考点4】法的形式(P8)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1)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其他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行政法规(次于宪法和法律):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5.行政规章

  (1)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

  (2)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7.特别行政区的法

  8.国际条约

  【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不属于”法的形式。

  【解释2】法律效力等级:(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解释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行政规章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考点5】法律责任(P33)

  1.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行政责任

  (1)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2)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刑事责任

  (1)主刑:管制(3个月以上2年以下)、拘役(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无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解释1】罚款属于行政责任,罚金属于刑事责任。

  【解释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属于行政责任,“没收财产”属于刑事责任。

  【解释3】拘留属于行政责任,拘役属于刑事责任。

  【解释4】剥夺的具体政治权利是指:(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考点6】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P15)

  1.仲裁与民事诉讼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横向关系)的经济纠纷,但二者不可并用。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适用于不平等主体之间(纵向关系)的经济纠纷。

  【考点7】仲裁的适用范围(P16)

  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

  (1)合同纠纷;

  (2)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行政争议。

  3.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

  (2)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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