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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重难点讲解第4章

来源:考试吧 2014-06-06 10:52:04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4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重难点讲解第4章”,方便广大考生备考!
第 1 页:本章主要内容导图
第 2 页:重点、难点讲解及典型例题

  五、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

具体规定

法定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即指向社会收购的占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即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放弃免税权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
   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起征点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提示】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各人

  【例题13·单选题】下列项目可以免征增值税的是()。

  A.商场销售农产品

  B.残疾人组成的福利工厂为社会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C.外国企业无偿援助的进口设备

  D.张某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家具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增值税的免税规定。税法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

  劳务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组成的福利工厂提供的上述劳务,没有免税的规定;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才可免征增值税,而非外国企业。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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