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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第三章

来源:考试吧 2014-02-27 9:57:41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第三章”,方便广大考生备考!
第 1 页: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第 2 页:一般存款账户
第 3 页:临时存款账户
第 4 页: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点击查看:201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一)填写规范

  1.关于收款人名称: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2.关于出票日期:

  (1)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2)规范写法: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

  【理解】日期写法应满足三大要求:汉语语言的规律、数字金额的构成、防止涂改的要求。

  举例: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

  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3.关于金额: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二)签章要求

  1.单位、银行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三)更改要求

  1.“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四)区分“伪造”与“变造”

  “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注意】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而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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