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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基础讲义(21)

考试吧提供了“2011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基础讲义”,帮助考生巩固知识点,加深理解。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和税目(掌握)

  一、征税对象——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熟悉)

  为11个应税项目。

  1.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2.个人所得的范围:居民纳税人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征税;非居民纳税人则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征税,境外所得部分不属于我国征税范围。

  二、所得来源的确定(熟悉)

所得项目

所得来源地

工资、薪金所得

纳税人任职、受雇的单位的所在地

生产经营所得

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

劳务报酬所得

纳税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

财产转让所得

不动产转让所得

不动产坐落地

动产转让所得

实现转让的地点

财产租赁所得

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所在地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的使用地

  【考题1·多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个人所得来源地的判断中,正确的有( )。(2010年)

  A.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B.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C.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D.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居住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任职、受雇的单位的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

  【例题2·多选题】下列( )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A.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在中国深圳演讲的所得

  B.中国公民王某转让其在印度继承的一套房屋

  C.中国公民李某来源于法国的股息所得

  D.某英国公民允许中国某企业使用其专利权获得的所得

  『正确答案』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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