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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大纲:第6章

第 1 页:第一节 税收法律关系与税收征收管理体制
第 2 页:第二节 税务管理
第 3 页:第三节 税款征收
第 4 页:第四节 税务检查
第 5 页:第五节 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第 6 页:第六节 税收法律责任

  第四节 税务检查

  一、税务检查的类型

  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及其他有关税务事项进行审查、核实、监督活动的总称。

  税务检查按目的、对象、来源和检查内容的范围可分为重点检查、专项检查、分类检查、集中检查、临时检查五种类型。

  二、税务检查的形式与方法

  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可以采取调账检查、现场检查或委托协查等形式。

  在对被查纳税人一定时期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进行检查时,税务机关检查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及需要,采取全查法、抽查法、顺查法、逆查法、比较分析法、控制计算法、审阅法、核对法、观察法、外调法、盘存法、交叉稽核法等不同的方法。

  三、税务检查的职责

  1.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享有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责成提供资料权、询问权、交通邮政检查权、存款账户检查权等。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3.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4.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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