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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第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 1 页: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目录
第 2 页:第一编 总 则
第 3 页:第二编 所有权
第 4 页: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 5 页: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 6 页:第五编 占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

2007-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章 共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地役权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六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十七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十八章 留置权

  第五编 占有

  第十九章 占有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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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责编:柳絮随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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