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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2010年教师资格考试报名时间安排通知

黑龙江省2010年教师资格考试报名时间安排通知如下:

  关于2010年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教育学 心理学

  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等课程补修和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市(行署)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校、民办高校,各中等专业学校:

  黑龙江省2010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已经开始启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社会人员应当补修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等课程。为做好相关课程的补修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补修范围和对象

  补修学科为教育学、心理学与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三科。

  (一)关于补修和免于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的范围和对象

  1. 申请教师资格类别为非师范教育类专业相应层次合格学历毕业者,以及虽然为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但学历教育期间未修学教育学、心理学(或教育心理学)课程,或修学了上述课程但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以上人员均应按规定补修相应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

  2.以下人员申请相应教师资格时,可以免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

  (1)高等学校拟聘任教授、副教授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

  (2)拟聘任高等学校教师,参加省高师培训中心组织的2007、2008、2009年岗前培训并获得全省统一颁发的《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合格证书,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

  3.参加短训等其他形式教育学、心理学培训取得的成绩,或者在其合格学历教育期间修学的教育学、心理学分支学科的成绩,均不能作为认定教师资格中修学教育学、心理学课程的有效成绩。

  (二)对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几种类型人员的掌握

  1.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但在其所受合格学历教育期间已修学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教育学、心理学(或教育心理学)课程并且成绩合格人员,申请与其合格学历相适应类别教师资格,可以免修相应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

  2.申请高等学校、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专升本学历人员,若专科学历中已修学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教育学、心理学(或教育心理学)课程并且成绩合格,其本科学历仍为师范教育类专业的,可以免修;本科学历为非师范类专业且在本科阶段未再修学教育学、心理学课程者,则应补修相应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

  3.中师或者专科小学教育(或学前教育)专业毕业,在校期间已修学教育学、心理学(或教育心理学)课程并且成绩合格,以及大学本科小学教育(或学前教育)专业毕业,其修学的小学教育学、小学心理学(或学前教育学、学前心理学)在申请初中以上教师资格时不能作为已修学教育学、心理学课程的有效成绩,还应补修相应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

  (三)关于补修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范围和对象

  以下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应当补修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

  1.申请教师资格类别为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合格学历者;

  2.虽然为师范教育类专业合格学历毕业,但在学历教育期间未参加教育教学实践或教育教学实践考核成绩不合格者;

  3.虽然为师范教育类专业合格学历毕业且在就学期间参加了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教育教学实践,但长期(距离申请教师资格时间达10周年及其以上)不在教学工作岗位或者未承担教学工作任务。

  高等学校拟聘任教授、副教授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人员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可以不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补修和考试。

  高等学校教师参加省高师培训中心组织的岗前培训并取得《教育教学技能》合格成绩,在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时,可以免修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部分并不用参加笔试,但须进行面试和试讲。

  二、补修内容

  (一)补修教育学、心理学内容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按其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补修相应层次师范教育类专业教育学、心理学公共必修课程。其中,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应补修幼儿师范教育规定的学前教育学、学前心理学课程;申请小学教师资格人员,应补修中等师范教育规定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应补修高等师范专科教育规定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应补修高等师范本科教育规定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应按照原国家教委颁发的《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教学指导纲要》(教人厅〔1997〕6号)的有关规定,补修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的相关内容。除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外,重点突出师德教育、教育教学论、教育管理等相关内容。

  (二)补修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内容

  补修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内容主要包括国家有关的教育政策法规、教师职业能力和职业技能理论,以及运用教育学、心理学基本理论(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人员要重点掌握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方面的理论)解决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实际问题的能力等方面内容(主要运用上述基本理论进行案例分析)。

  为了帮助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在补修相关课程时有针对性地学习,有效地提高其教育教学基本理论和能力水平,省教育厅组织有关专家对于原补修课程的教材(《黑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培训与考试用书》,东北林业大学出版社2004年11月出版)进行了修订,供申请各类教师资格人员补修相关课程使用。

  三、关于补修课程和考试的报名工作

  教育学、心理学和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和考试报名时间为10月15-11月5日

  (一)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的报名办法

  1.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参加补修相关课程,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名,参加指定院校组织的补修。

  2.报名时,提交本人户籍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本人近期1寸正面免冠照片1张,填写《黑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补修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报名登记表》。

  3.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受理报名时要认真查验报名人员提交的相关材料,审查合格人员,履行报名手续并登记注册,将其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聘任或拟聘证明等材料留存备查。

  报名工作结束后,各市(地)、县(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将人员名单送达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同时将报名人员的基本信息录入到省教育厅下发的“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和教育教学能力考试信息管理系统”,并制成软盘,报市(地)教育行政部门。市(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将所辖各县(区)的报名情况进行统计、汇总。

  4.各市(地)在统计、汇总后,于11月15日前向省教育厅提交如下材料:

  (1)以“教师资格认定考试信息系统”制成的补修和考试报名情况光盘一张;

  (2)以“考试信息系统”打印的《报名人员名册》(一试两份)、《报名情况统计表》(一试三份)、《考试试卷预订单》(一式两份),同时填报《补修教材征订单》(一式两份)。

  (二)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的报名办法

  1.中直、省属普通高校、成人高校和民办高校在职人员或拟聘人员,到其任职或拟聘任的学校师资管理部门报名;市(地)所属成人高校在职人员或拟聘人员,由其任职或拟聘学校统一到市(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名。

  2.补修人员报名时,须向任职或拟聘学校提交本人户籍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在职学校或拟聘学校出具的聘任或拟聘证明,填写《黑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补修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报名登记表》。

  报名工作结束后,将应参加培训人员名单送达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同时将报名人员的基本信息录入到省教育厅下发的“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和教育教学能力考试信息管理系统”,并制成软盘,报省里汇总。

  3.在受理报名结束后,由任职或拟聘学校于11月15日前向省教育厅提交如下材料:

  (1)以“教师资格认定考试信息系统”制成的补修和考试报名情况光盘一张;

  (2)以“考试信息系统”打印的《报名人员名册》(一试两份)、《报名情况统计表》(一试三份),同时填报《补修教材征订单》(一式两份)。市(地)所属成人高校在职人员和拟聘人员,由市(地)教育行政部门填报并提交上述材料。

  (三)关于补修费和考试费

  培训费由具备资质的培训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收费批复,按要求收费;考试费用执行黑价联〔2009〕59号文件。

  四、补修办法、时间安排

  全省补修的集中授课时间为11月10日—12月25日。集中授课结束后,由补修院校安排时间,进行专题讲座、研究讨论、课外辅导及答疑等。

  (一)申请教师资格人员补修相关课程,必须在省教育厅审定的具备培训资质单位参加集中学习,修满规定的学时数,修学规定的全部内容并参加由补修院校组织的结业测验后,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考试。未参加集中学习,或学习时间未达到规定时数三分之二者,视为补修不合格,不能参加全省统考和申请教师资格。

  (二)学员参加每一科补修的学习情况和结业测验成绩列入该科考核内容,并纳入该科补修课程总成绩。具体计算办法是:补修期间的学习表现情况(包括出勤情况及学习表现、作业完成情况)占总成绩的10%,补修院校组织的结业测验成绩占20%,全省统考成绩占70%,三项成绩之和为该科的总成绩。合格成绩当年申请教师资格有效。在每科授课结束后组织结业测验,测验由学校自行决定采取开卷、闭卷或者两者相结合的形式。补修结束后,补修学校要根据学员的学习表现和作业完成情况、结业测验的成绩,按照规定的占总成绩的比例,分别核算出各部分的有效成绩,并于2010年1月24-26日报省教师资格工作办公室。

  (三) 补修学校要按照教学计划,精心组织实施教学,补修学习采取集中授课和课外辅导相结合的形式,教学时数每科不得低于80学时,其中,集中授课时数不得低于40学时,其余时间安排课外辅导和答疑等。

  五、关于补修课程考试工作

  (一)参加相关课程补修人员,完成规定的补修任务后,均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考试。

  (二)考试分教育学、心理学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笔试)三张试卷,采取闭卷考试形式,每科考试时间为120分钟,卷面成绩满分为100分。考试范围不超出省教育厅组织编写的补修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课程教材的内容,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命制试题,统一组织评卷和发布考试成绩。

  全省统一考试时间2010年1月23日,各科考试的具体时间是:

  8:00—10:00 考试教育学

  10:30—12:30 考试心理学

  14:00—16:00 考试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笔试)

  (三)考试由市(地)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其中,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的考试,由其所在的市(地)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在市(地)级教育行政部门所在地进行。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的考试,由省教育厅组织,根据报考情况,按照相对集中的原则,考试地点设在一个或若干个省辖市。

  (四)各市(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报考人数,按照报考类别,分别单独编排考场,每个考场人数为30人。各类别尾数考场不足10人的,可以按照两个类别混编考场。

  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的考试,由省教育厅按照上述原则委托部分高校,统一设置考点和编排考场。

  各市(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报名结束后及时为报考人员办理准考证。准考证由省教育厅印制底样(见附件七),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准考证由市(地)的考试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打印;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准考证由设考点(培训单位)的高校制作。

  准考证于考试前核发至报考人员手中。报考人员要按照准考证标明的时间和地点,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准时参加考试,两者缺一不可参加考试。

  (五)各报考类别的各科试卷分30份袋、10份袋(不含备用卷)两种规格,并按报考人数发放。各市(地)在报考工作结束后,于12月15前将《考试试卷预订单》(一式两份)报省教育厅教师资格办公室。

  各市(地)和设考点高校于2010年1月20-21日,派专人(不少于2人)持领取单位介绍信、领取人工作证到省教育厅指定地点领取试卷,并按要求填写试卷交接单,认真核对数目、科目,办好严格的交接手续。

  考试结束后,按上述试卷的护送、保管等办法,在规定时间内将试卷统一送到省教育厅指定地点(另定)。试卷的交接手续也应按上述办法办理。

  (六)考试结束后,省教育厅统一组织评卷。评卷结束后,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人员将报考人员的考试成绩录入到《考试信息管理系统》,并根据考生补修期间学习情况的成绩、结业考试成绩和全省验收考试成绩核定其补修的总成绩,打印《补修成绩册》下发到各市(地)和各高校。各市(地)和各高校要按照省教育厅下发的成绩册,将补修人员的补修成绩如实填写在《报名登记表》的相应栏目内,并将此表装入其本人申报教师资格档案备查。补修人员在申请教师资格时,要以《报名登记表》作为其补修相关课程并且合格的依据。

  六、工作要求

  1、今年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培训学校要充分认识教师资格制度重要意义,着眼于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建设,充实工作人员,保证工作机构和人员的相对稳定,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要加强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管理机制,规范管理行为。省教育厅和各市(地)有权对培训工作的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不符合要求的学校改进工作,省教育厅有权取消培训资质,市(地)教育局有权终止办学合作。

  3、承担补修任务的院校要认真做好补修的组织、管理和教学工作,按照指定的教材和省里规定的教学内容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方案,认真组织好教学的各个环节,保证教学质量和学习效果。要加强对学员的管理,建立学员学习档案和严格的考勤制度。学员学习期满后,要对学员的学习情况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和鉴定。

  原则上,承担补修授课任务的教师要具备副教授以上职务,并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授课教师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方能上岗。为保证教学效果和补修质量,每一个教学班的班额要控制在200人以内,并分别配备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等3个学科教师各1名,同时配备负责班级日常管理的工作人员1名。

  4、各市(地)和设考点高校运送试卷必须制定和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必须配有专人专车。领取试卷人员在领得试卷后要立即返回,不得在驻地逗留,严防试卷泄密事故发生。各市(地)和设考点高校对领取的试卷要严密保管,试卷必须存放在单独设置的保密室内,指定专人(2人以上)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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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艳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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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师范大学副教授,硕导,博士。长期担任《教育学》、《课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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