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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者考试

2013中级社会工作者考试辅导:私有财产继承

  一、继承的概念与类型

  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之后,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有效遗嘱,无偿转移给其近亲属所有的法律制度。分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三种类型。

  二、法定继承的准则

  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情况下,继承人根据法律确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法定继承有以下准则:

  1男女平等准则

  即同一顺序继承人女性与男性具有平等的继承权。

  2按顺序继承准则

  即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丧偶儿媳或女婿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3均等准则

  即继承人条件大致相同的情况下均等分割遗产,特别情况下可以不均等。不均等分割遗产的情形有以下几种:一是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割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二是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三是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四是继承人协商同意的,可以不均等。

  4照顾准则

  即继承人之外的相关人员参与遗产分割的原则。《继承法》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5互谅互让,协商处理准则

  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基本要求

  1遗嘱继承的基本要求

  遗嘱是指被继承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财产相关的事务,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要得以实施必须满足以下两项实质要求和形式要求:

  (1)遗嘱的实质要求。遗嘱要生效必须符合以下实质要求:①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③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④遗嘱只能处分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2)遗嘱的形式要求。遗嘱有五种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①公证遗嘱须经公证机关办理;②自书遗嘱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③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④录音遗嘱也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⑤口头遗嘱适用于危急情况下,也要求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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