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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者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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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广西社会工作者考试报名时间及相关通知

考生于2012年3月22日上午9∶00起至2012年4月11日下午17∶00止统一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www.gxpta.com.cn)报名

  关于做好2012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广西考区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社局人事考试机构、自治区直属机关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2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2﹞ 4号)精神,结合广西实际情况,现将2012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考试时间及科目

  2012年6月16日下午14:00-16:00 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2012年6月17日上午09:00-11:00 社会工作者综合能力(初、中级)

         下午14:00-16:00 社会工作实务(初级)

         下午14:00-16:30 社会工作实务(中级)

  二、报考条件

  凡符合原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1号)规定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

  三、报考程序

  报考人员须完成网上报名、现场资格审核和网上缴纳报名考试费等报考程序,方为报考成功。

  (一)网上报名

  1.报名时间。报考人员于2012年3月22日上午9∶00起至2012年4月11日下午17∶00止统一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www.gxpta.com.cn)报名。

  2.填报流程。首次报考人员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报名系统填写《2012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报名表》,同时上传一寸当年正面免冠照片(具体操作按网上“照片上传说明”进行)。非首次报考人员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报名系统填写《2012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报名表》。在表中只能对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考试科目进行一次性修改。

  (二)现场资格审核

  1.区直报名点现场资格审核时间:2012年4月11日至2012年4月12日(上午09∶00—12∶00 ,下午14∶00 — 17∶00),审核地点:广西人事考试报考大厅(南宁市金洲路33号广西人才大厦三楼)。

  各市报名点现场资格审核时间原则上与区直报名点一致。现场资格审核截止时间不推迟,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广西人事考试院同意后由各市另行通知。

  2.现场资格审核提供材料。首次报考人员须携带单位初审并加盖公章的报名表、居民身份证和符合报考条件的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等相应证件(验审原件,提交复印件)到所选择的报名点现场办理资格审核手续。

  (三)网上缴纳报名考试费

  1.全区报名点全部实行网上缴费(具体程序见附件1)。首次报考人员现场资格审核通过后,自行在网上缴费。非首次报考人员在网上修改信息报名后,直接在网上缴费。

  2.缴费时间。2012年4月11日上午9∶00起至2012年4月13日下午17∶00止。

  3.收费标准。按区物价局、区财政厅桂价费〔2010〕380号文规定,报考人员应缴纳考试费客观题每人每科57元、主观题每人每科62元。

  4.发票领取。区直报名点报考人员:⑴凭网上缴费的资格考试报名表或本人居民身份证领取发票;⑵发票领取时间:网上缴费后于2012年5月3日-13日全天办理,逾期的,只在每周星期二办理,发票领取时间至2012年6月16日截止;(3)发票领取地点:南宁市新竹路20号广西人事考试院303室(所开票据均为事业性统一收据),(4)凡超过截止日期不领取发票的,视为不需要票据。

  各市报名点报考人员:各市报名点的发票领取方式由各市另行安排。

  5.各市报名点各组织报名费10元/人由广西人事考试院返还支付。

  (四)报考要求

  报考人员对提交报考材料及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提交虚假材料、信息的,一经发现,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取消报考资格;已参加考试且成绩合格的,取消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不给予发放资格证书;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报名和缴费的报考人员视为自动放弃报考资格,不再受理补报手续。

  四、准考证打印

  报考人员于2012年6月7日上午9∶00起至2012年6月17日下午14∶30止可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打印准考证(须打印出照片, 黑白、彩色均可,自贴照片无效)。

  五、试题类型

  助理社会工作师设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客观题)和社会工作实务(客观题)2个科目,社会工作师设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客观题)、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客观题)和社会工作实务(主观题)3个科目。客观题科目考试在答题卡上作答,主观题科目考试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

  六、参加考试及注意事项

  (一)考生应考时,只能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

  (二)考试时考生必须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参加考试,两证缺一不可。

  (三)考生要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遵守考场纪律,若有违纪违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七、考场设置

  本次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场设在南宁市,全区各地考生集中到南宁应考。

  八、成绩管理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分为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2个级别。助理社会工作师,报考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职业水平证书。社会工作师,报考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职业水平证书。

  九、成绩查询与证书办理

  1.考试后三个月可在广西人事考试网查询成绩,咨询电话:0771-5505211。

  2.证书办理具体时间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www.gx.lss.gov.cn)中的“职业资格查询”专栏公布为准。办理地点:南宁市怡宾路6号(广西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窗口),咨询电话:0771-5595807。

  十、考试大纲及考试用书

  培训及教材征订工作,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人事处(社会工作处)负责。联系人:郎廓,联系电话:0771-2802051。

  十一、咨询电话

  政策文件咨询:0771-5864453(自治区人社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网上报名考务咨询:0771-5505211(广西人事考试院考务部)

  考试报名票据咨询:0771-5853282(广西人事考试院综合部)

  附件:1.广西人事考试网上缴费程序及相关说明

  2.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报名条件(文件摘选)

  3. 原人事部、民政部文件《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考试院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附件1:

  广西人事考试网上缴费程序及相关说明

  一、广西人事考试网上缴费程序

  报考人员使用网上银行在线支付的银行卡需在持卡银行开通个人网上银行。

  网上银行在线支付考试费用程序:

  第一步:资格审核通过后,在网上报名系统中点击“网上缴费”进入在线支付系统,选择银行进行支付;

  第二步:支付成功后,点击网上报名系统中的“信息查看”查看支付结果。

  第三步:支付成功后,即完成网上报名工作,不需到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或提交材料。

  二、相关说明

  (一)注意事项

  1. 在线支付前,请认真核对报考信息,缴费后无法修改报考信息。

  2.请使用IE浏览器到网银页面付款;

  3.支付平台提示支付成功后,用户需要点击“返回商户”按钮;

  4.在网银支付过程中请不要关闭浏览器,待支付完成以后出现提示信息方可关闭。

  (二)网上银行在线缴纳报名费常见问题处置

  1.付款提示失败,却又扣款了该怎么办?

  由于您的支付信息银行没有即时传输给广西人事考试院或者其他因素,造成支付后银行提示失败却又扣了款,我们感到非常抱歉。不过请放心,我们会在第二个工作日进行对帐,确认您的划款后,您可以通过广西人事考试网的报名系统中的“信息查看”得到确认。

  2.付款成功,我院网站报名系统却没有确认付款信息该怎么办?

  由于信息即时传输故障或者其他因素,报名系统确认信息没有即时更新付费状态,请耐心等待,系统会在一至两个工作日内再次更新。

  (三)重复多次付款该怎么办?

  由于您的支付信息银行没有即时传输给考试报名系统或者其他因素,造成银行重复扣款,我们感到非常抱歉。不过请放心,我们会在第二个工作日进行对帐,确认您的划款后,重复支付款项会直接在考试报名系统记录。待我院统计后统一退款到原支付账户上。

  (四)同一个网上银行帐户可以为多个报考人员缴费。

  (五)关于报考人员登录密码和安全性

  1.报考人员有妥善保管其登录密码的义务,因考生对自己的密码安全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由其本人负全部责任。

  2. 报考人员若发现任何程序问题或安全漏洞情况,请立即通知广西人事考试院。

  3. 报考人员用于银行支付的密码系由银行提供,应属于考生本人知晓,我院无权获知,亦不对其银行密码安全承担任何责任。

  附件2: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报名条件

  (文件摘选)

  根据原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1号)规定,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报名条件如下:

  第十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助理社会工作师或社会工作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第十一条 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二)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三)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

  (四)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五)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第十二条 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后,从事社会工作满6年;

  (二)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三)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3年;

  (四)取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1年;

  (五)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博士学位;

  (六)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其从事社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附件3:

  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 社会工作师职

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6年7月20日 国人部发﹝2006﹞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 (局)、民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加强社会工作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规范社会工作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行为,提高社会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现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工作者职业行为,提高社会工作者专业能力,加强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残障康复、优抚安置、卫生服务、青少年服务、司法矫治等社会服务机构中,从事专门性社会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建立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分为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三个级别。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英文分别译为:

  Junior Social Worker

  Social Worker

  第五条 通过职业水平评价,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第六条 人事部、民政部共同负责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考试

  第七条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评价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时间、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 民政部负责组织专家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命题,研究建立考试试题库,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第九条 人事部负责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民政部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并对考试实施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助理社会工作师或社会工作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第十一条 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二)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三)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

  (四)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五)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第十二条 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后,从事社会工作满6年;

  (二)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三)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3年;

  (四)取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1年;

  (五)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博士学位;

  (六)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其从事社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第十三条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合格,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民政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四条 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

  第三章 义务与职业能力

  第十五条 社会工作者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工作职业守则。

  第十六条 社会工作者在社会服务工作中,应当与服务对象建立良好平等的沟通关系,维护服务对象权益,倾听服务对象诉求,尊重服务对象选择,保守服务对象隐私。

  第十七条 助理社会工作师应具备以下职业能力:

  (一)熟悉与社会工作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管理规定,掌握基本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

  (二)能够与各类服务对象建立专业服务关系,对服务对象的问题做出预估,制定服务计划和服务协议,独立接案、结案并提供跟进服务;

  (三)能够根据服务计划,运用专业方法和技术协助服务对象解决问题。

  第十八条 社会工作师应具备以下职业能力:

  (一)能够熟练运用社会工作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管理规定,具备较丰富的社会工作专业经验;

  (二)能够综合运用各种社会工作方法,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服务,处理各类复杂问题,并对所提供的专业服务质量与效果进行评估;

  (三)能够指导助理社会工作师开展专业工作,帮助其提高专业工作水平和能力;

  (四)能够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方案和发展规划,整合、运用相关社会服务资源,拓展服务领域,保证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 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职业素质和本专业工作能力。

  第四章 登记

  第二十条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具体工作由民政部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

  第二十一条 民政部或其委托的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情况,并为用人单位提供查询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人员的信息服务。

  第二十二条 在社会工作职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登记机关取消登记,并由发证机关收回职业水平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通过考试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本专业工作实践证明。台湾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考试的办法另行规定。

  外籍人员申请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有关机构,在开展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等工作中,因工作失误,使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赔偿,并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第二十六条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有关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履行工作职责、监督不力、借机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人事部、民政部共同成立“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部,负责研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相关政策和考试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考试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 民政部组织成立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专家委员会,负责编写考试大纲、命题,研究建立考试试题库。

  第三条 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科目为《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社会工作实务(初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科目为《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社会工作实务(中级)》和《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第四条 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的人员,应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社会工作师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第五条 报名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的人员,应符合《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中规定的相应报名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考试管理机构报名。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查合格后,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申请人凭准考证及有关身份证明,在指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六条 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的本科应届毕业生,在报名时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证明。

  第七条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点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应经人事部、民政部批准。

  第八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和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参与或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实行自愿原则。

  第九条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考试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应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条 考试考务工作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文章责编:liangli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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