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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刑法:第十五章

考试吧提供了“2010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刑法:第十五章”帮助考生梳理知识点,备战2010政法干警考试。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第、第115条第1款)

  (一)概 念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手段的社会危害性相当的危险方法;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六、失火罪(第115条第2款)

  (一)概 念

  失火罪,是指行为人因过失而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由于过失引起火灾,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七、过失决水罪

  过失决水罪,是指由于过失造成水利设施被破坏,引起水患,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水利设施,引起水患,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八、过失爆炸罪

  过失爆炸罪,是指由于过失引起爆炸事故,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起爆炸事故,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九、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由于过失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十、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由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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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申论教研室主任,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学者。长期从事公务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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