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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刑法:第六章

考试吧提供了“2010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刑法:第六章”帮助考生梳理知识点,备战2010政法干警考试。

  第三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刑法理论根据不同标准,将共同犯罪的形式进行了多种分类,常见的有:

  一、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同犯罪

  刑法规定一个人能单独实施的犯罪(如杀人、放火等犯罪)而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形式,叫任意共同犯罪。

  刑法规定必须由二人以上才能实施的犯罪(如聚众犯罪、赌博等犯罪),就是必要的共同犯罪。

  二、事前通谋的故意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故意犯罪

  在实行犯罪之前,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就已经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然后再共同实行犯罪的是事前通谋的故意犯罪。

  在已开始实行犯罪或犯罪过程中形成的共同犯罪故意,然后就参与一起共同实行犯罪的是事前无通谋的故意犯罪。

  三、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行犯罪时,便是简单的共同犯罪。

  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人之间,实行了分工合作,如有组织者、教唆者、帮助者、实行者之分的叫复杂共同犯罪。

  四、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

  一般共同犯罪是指没有特殊的组织形式的,松散结合的共同犯罪。

  特殊共同犯罪是指有特定的组织形式而形成的各种犯罪集团。

  第四节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一、主犯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一)主犯概念

  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刑法第97条规定:“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把这两个法条的内容结合起来,并联系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文,可以看出我国刑法中的主犯有以下三种:

  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组织犯,是首要分子的一种。

  2、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这是首要分子的一种。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是聚众犯罪的聚首,是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和指挥者。

  3、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指主要的实行犯。

  (二)主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对主犯的刑事责任问题作了专门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主犯的刑事责任可分两种情形:

  一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二是对其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三)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

  根据刑法第97第的规定,首要分子分为两类:一是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但犯罪集团中的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因为在犯罪集团中,除了首要分子是主犯以外,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犯,但他们不是首要分子。在聚众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原则上也可以认定其中的首要分子是主犯。但在聚众犯罪并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如刑法规定只处罚首要分子,而首要分子只有一人时),不存在主犯、从犯之分,其中的首要分子当然无所谓主犯。

  二、从犯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一)从犯的概念

  刑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犯,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看,从属于主犯;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看,起次要的或者辅助作用。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所谓次要的实行犯是相对于主要的实行犯而言的,是指虽然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衡量其所起的作用仍属于次要的犯罪分子。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所谓辅助作用就是指没有直接参加犯罪实行,而是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帮助实行犯,促成其犯罪结果。由于帮助犯在共同犯罪中只是居于辅助性的地位,因此不可能起主要作用,只能是从犯。

  (二)从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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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申论教研室主任,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学者。长期从事公务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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