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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四川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公告

[导读]2010四川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名额共1852名。招录单位和职位、培养院校、专业及培养方向如下:

  (二)面试

  2010年9月1日前,由招录单位根据考生笔试成绩,按照招考职位录用名额的3倍,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面试资格复审的人员名单。最后一名笔试成绩相同的,可一并进入面试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合格者,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不合格者,取消面试资格,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确定递补人员。资格复审后,进入面试人数达不到录用名额3倍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确定为面试人员。

  报考双语试点班的,资格复审前应测试相应民族语言能力。民族语言测试不合格的,不能进入面试。

  考生在接到招考单位面试资格复审通知后,应携带《2010年四川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报考信息表》一份(贴上照片)、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明确了学位要求的职位)、退伍证、户籍证明(明确了招收范围的职位)和招考单位要求的其它证书、手续,于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进行资格复审。其中,几种特殊报考对象,还须具备以下手续:

  1.事业、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中,试用期(见习期)未满参加本次招考的,须出具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其报考的手续。

  2.公安部门、监狱劳教系统、国家安全部门、机要部门的人员,须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出具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报考的手续。

  3.未满5年最低服务年限的在职公务员,须由工作单位出具同意报考的手续。

  4.委培生、定向生须由原委培、定向单位出具同意报考的手续。

  5.国家有其他特殊规定的,从其特殊规定。

  面试资格复审和面试由各市(州)人事局组织实施(法检系统由省法院、省检察院负责,监狱系统由省监狱管理局负责)。面试时间为2010年9月4日—6日。经资格复审合格的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和有关证明材料参加面试,并缴纳面试考务费80元(川价费〔2003〕237号文件规定)。面试具体事项由招考单位另行通知。

  六、体检、考察和公示

  (一)体检、考察

  面试后,根据招录职位及名额,按照考生的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总成绩高低确定名次;笔试总成绩相同的,先后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教育入学考试成绩高低的顺序确定名次)确定进入体检、考察的人选,并由各市(州)人事局组织实施(法检系统由省法院、省检察院负责组织,监狱系统由省监狱管理局负责组织)。体检是否差额及如何差额组织实施由各市(州)及省法院、省检察院及省监狱管理局确定。实际参加面试人数未达到录用名额3倍的职位,进入录用体检考察的人员,其考试总成绩不得低于本次招录同类其他达到比例的职位录用考察人员的最低考试总成绩。

  县级公安机关职位体检标准按原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监狱职位体检标准按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其他职位体检标准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其中乙肝检测项目按照人社部、教育部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执行。

  因体检、考察不合格出现的缺额,经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后,可在参加面试的人员中按总成绩高低依次递补一次。

  按照高校招生有关规定,试点生入学后,由培养院校进行身体复检,复检不合格者取消录取资格。

  (二)面试复试和公示

  报考法律硕士试点班的拟录取人选,由省委组织部按职位招录计划两倍的比例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院校根据拟录取名单按职位进行面试复试。面试复试合格的人员名单反馈省委组织部和招录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

  各市(州)人事局对体检、考察和面试复试合格的人员进行公示(法检系统由省法院、省检察院负责,监狱系统由省监狱管理局负责)。公示内容包括拟录取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原工作单位)、专业、考试成绩、拟录取职位和监督举报电话。公示期间接受社会举报,期限为5天。举报者应以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

  公示期间收到反映的,由公示机关进行调查。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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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申论教研室主任,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学者。长期从事公务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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