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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2010考录公安司法等政法机关公务员简章

内蒙古2010考录公安司法等政法机关公务员简章公布。

  四、笔试

  (一)笔试开考比例

  自治区和盟市本级机关以及自治区垂直管理驻盟市机关职位,开考比例(报考人数与计划录用人数的比例,下同)应不低于5:1;自治区垂直管理驻旗县机关、监狱劳教机关、旗县(区、市)及以下机关的职位,开考比例应不低于3:1。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将取消开考;录用人数为2人及以上,报考人数达到或超过5人(3人)但不足5:1(3:1)比例的职位,将按照规定比例减少该职位的录用人数。

  (二)笔试科目

  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和《公共基础知识》三科。

  笔试试卷统一为汉文卷,考生可以用蒙古文答卷,但同一科试卷只能用一种文字答卷。对同一科试卷出现两种及以上文字的按零分处理。报考蒙汉兼通职位的考生,笔试时必须用蒙古文答卷,面试时必须用汉语回答。

  (三)笔试时间

  笔试时间:2010年4月25日

  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 14:00-16:30 《申论》

  17:00-18:30 《公共基础知识》

  考生参加笔试时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否则不准参加考试。

  (四)笔试地点

  笔试考点分别设在12个盟市所在地,其中设在呼和浩特的考点,名称为区直考点。报考者可根据实际情况就近自行选择考点参加笔试,笔试地点一经选定,不得变更。

  (五)笔试成绩的计算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和《公共基础知识》各科满分均为100分。笔试后,按照《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各占40%、《公共基础知识》占20%的比例合成考生笔试成绩。

  (六)笔试加分

  1、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考生在合成笔试成绩前的每科成绩上加2.5分。

  2、符合加分条件的大学生“村官”、“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和“储备人才”报考者,在合成笔试成绩前的每科成绩上加1.66分。

  报考者同时具备以上加分条件的,累计加分。其中,所有科目加分之和若超过10分,则按照在合成笔试成绩前的每科成绩上加3.33分的方式进行加分。

  (七)笔试成绩公布及合格分数线的确定

  笔试结束后,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并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公布考生笔试成绩和笔试合格分数线。

  由于笔试阅卷工作采用了自动化系统,没有人工登分、核分过程,除缺考、违纪、零分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接受考生查分申请。

  五、面试

  (一)进入面试资格复审范围人员的确定

  从笔试成绩达到笔试分数线的考生中,按照每个职位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和与录用人数3:1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资格复审范围的人员。

  凡进入面试资格复审范围人数与录用人数达不到3:1比例的职位将取消开考。凡招录人数为2人及以上,进入面试资格复审范围人数达到或超过3人但不足3:1比例的职位,将按照3:1的面试比例规定减少该职位的录用人数。

  (二)面试资格复审

  进入面试资格复审范围的考生,须自行下载打印《参加资格复审及面试通知书》(一式二份)和《报名登记表》(一式二份),按照《参加资格复审及面试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为自动放弃。

  考生必须本人持《参加资格复审及面试通知书》(一式二份)、《报名登记表》(一式二份)、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报考职位要求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原件参加资格复审。户籍在学校集体户上的考生须提供本人户籍页复印件,并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盖章确认;户籍不在内蒙古的内蒙古生源高校毕业生须提供原内蒙古户籍户口簿原件(其中必须有注销的本人户籍页)或原内蒙古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的证明。2010届毕业生须持有在读院校学籍管理部门和所在院系出具的能按时毕业的证明。

  录用职位要求具有两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的考生,须提供工作单位的证明或工资发放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面试资格复审将重点审核考生所填报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凡所填报信息与所持证件不符、不符合报考条件、弄虚作假或因个人错填信息导致加分的,一律取消面试资格。

  面试资格复审后产生的缺额不进行递补,按实有合格人数进行面试。面试资格复审后合格人数与录用人数比例为1:1的职位,该职位考生的面试成绩达到本人参加面试时所在考场(同试题同考官组)的面试平均成绩,方具有录用资格。

  (三)面试方法及面试成绩的计算

  1、面试工作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采取结构化面试方法进行,面试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见《参加资格复审及面试通知书》。面试考务费每人100元。

  2、面试成绩的计算

  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考生的面试成绩为每位考官所给分数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

  3、面试时实际到场参加面试人数与录用人数比例为1:1的职位,该职位考生的面试成绩达到本人参加面试时所在考场(同试题同考官组)的面试平均成绩,方具有录用资格。

  六、总成绩的计算

  面试工作结束后,按照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比例合成考生的考试总成绩,笔试、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公布。

  七、补录

  对于因未达到开考比例而在笔试、面试阶段取消开考的职位,在笔面试工作结束后,将在参加笔试、面试后未进入体检、考察范围的考生中进行补录,补录在符合职位资格条件的人员中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

  八、体检和考察

  按照每个职位考生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和该职位录用人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的人选。

  (一)体检

  体检在自治区或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工作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录用单位的自治区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报考自治区直属机关和垂直管理机关的考生,其体检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录用职位所在机关具体实施;报考盟市及以下机关的考生,其体检由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录用单位的盟市主管部门具体实施。考生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取消其录用资格。考生体检不合格或被取消资格的,从参加该职位面试的考生中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二)考察

  考察工作要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录用单位的自治区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报考自治区直属机关和垂直管理机关的考生,其考察由录用职位所在机关具体实施;报考盟市及以下机关的考生,其考察由盟市、旗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具体实施。考察要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等有关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能力素质、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等情况,并形成书面考察意见。考察不合格的,从参加该职位面试的考生中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九、公示

  自治区各录用机关和盟市、旗县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考生的总成绩和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录用人选,上报自治区、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分别由自治区、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和盟市人事部门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须公布举报电话或其他举报方式,公示期为7天。

  十、录用审批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有问题但不影响录用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自治区、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录用资格。

  十一、其他

  (一)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社会上出现的假借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

  (二)对考生的资格审查贯穿考录工作全过程,在考试的任何阶段发现考生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考录资格。

  本简章由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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