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合同分类 |
第 3 页:合同形式及合同条款 |
第 4 页:要约与承诺 |
第 5 页: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及履行抗辩权 |
第 6 页:合同保全 |
第 7 页:合同转让 |
第 8 页:合同终止 |
第 9 页:违约责任 |
五、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详见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一个合同是否有效,永远指的是对合同当事人的效力,与是否对抗第三人无关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 【合同成立的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双方签字盖章地不在同一地的,以最后签字盖章为准)
【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的时间】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因履行而治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法律规定要式合同是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既然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也就没有安全保护的必要了,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再强求要式的完备)
【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因履行而治愈】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附条件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假如合同所附的条件是已经成就的,叫既成条件,合同是有效的,视为未附条件
【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附期限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合同法】第七十八条 【合同未变更的推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六、履行抗辩权(都适用于双务合同)
1.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六十七条 【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延迟履行的,构成违约,后履行一方可以作相应的顺延,而并不构成违约,区别于合同法一百二十条所规定的双方违约)
3.不安抗辩权:以与预期违约区别为中心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不安抗辩权的事由】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六十九条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程序】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区别: 注意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发生竞合
① 不安抗辩权只能是先履行义务一方享有的权利,而预期违约可以适用于所有的合同
② 预期违约一旦构成,可以立即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而不需要中止履行
【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 【预期违约】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七十条 【中止履行】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合同法】第七十一条 【提前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第七十二条 【部分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