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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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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指导(2)

第 1 页:自然人
第 4 页:法人
第 6 页:民事主体、诉讼主体与责任主体之异同

  2.自然人的住所

  【民法通则】第十五条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民通意见】9.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3.监护

  (1)三种监护:以父母为核心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顺序:(同样适用于未成年的精神病人)

  ①父母;----未离婚的承担共同责任;离婚的,不和孩子生活的一方承担补充连带责任

  ②祖父母、外祖父母

  ③(成年)兄、姐

  ④其他亲属、朋友,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同意

  ⑤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

  除父母之外,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

  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顺序: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亲属

  ⑤其他亲属、朋友,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同意

  ⑥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法定监护人与受托监护人对责任承担的协议只对内部有效

  委托监护必须有明确的委托协议,因此学校、幼儿园对孩子没有任何监护的关系,只是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为监护是一种身份关系学校、幼儿园对孩子侵权或被侵权承担责任,是按过错来承担侵权责任

  (2)指定监护的特殊问题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监护不服可以诉讼,前提是已经被指定了(前置程序)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连带的)监护责任。

  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3)监护人的职责与法律责任

  ①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否则处分行为无效―――比如监护人用被监护人的钱买房子,并不是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是买的房子归被监护人所有)

  ②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③注意:被监护人侵权时,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但前提是被减轻的部分必须有人来承担,如果没有,则监护人即使尽了监护责任,也要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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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申论教研室主任,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学者。长期从事公务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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