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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基层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继承制度概述

继承,是指将死者生前所有的财产于死亡时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第四节 继承权的行使与继承权的丧失

  一、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继承权的概念

  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根据产生的原因,可分为法定继承权与遗嘱继承权。法定继承权是法定继承人在法定继承中享有的权利;遗嘱继承权是遗嘱继承人在遗嘱继承中享有的权利。因为依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人,也就是说,被继承人只能指定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个或数人为遗嘱继承人。因此,在我国,法定继承权与遗嘱继承权有着一致性。

  (二)继承权的特征

  继承权有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和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之分。在继承法中,在不同的场合,继承权所代表的含义并不相同。例如,在继承权放弃中,继承权即指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在继承权丧失中。继承权即指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这两种继承权虽然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却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征。

  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它是一种期待权。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发生的,是不依继承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它实际上只是继承人将来可参与遗产继承的客观的、现实的可能性。享有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的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的财产并不享有任何权利。但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给继承人以将来参加继承的前提条件和希望,即将来继承遗产的现实可能性。只有享有这种意义继承权的公民于继承开始时才能够参与遗产继承,不具有这种继承权的人绝不能参与继承。只不过继承人要真正地实际地享有和行使继承权,还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学者们常把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称为期待权。

  第二,它是与一定的身分关系相联系的,但不是身分权。法律对继承人范围的规定是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的一定的亲属关系为根据的。这也就是说,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法律基于公民的一定身分(如配偶、子女、父母等)而赋予公民的。可见,继承人之所以具有为继承人的这种资格,是以其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为前提的,是基于其与被继承人之间的身分关系而当然发生的。但是,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的意义也仅在于赋予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保障继承人可以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而不是让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的某种人身利益;并且它也并不是只要具备特定的身分(如子女)就必然享有的不会丧失的权利,它也可能被剥夺(丧失)。当然,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因为是法律赋予的一种资格,因而也是受法律保护的,非有法定的事由不会丧失,任何人不得任意剥夺。

  第三,它具有专属性。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因为其所指的仅是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因此,具有专属性。客观意义的继承权仅为继承人本人所专有,不得转让,也不得放弃。在继承开始前,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因为这时继承人所享有的仅仅是客观意义的继承权。例如,某子女在其父生前表示放弃继承父亲遗产,但在其父死亡后,他并未明确表示过放弃继承,他就仍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因为该子女在其父生前放弃继承其父遗产的意思表示是无效的,此时他享有的继承权只是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不能放弃的。

  第四,它是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合法延伸。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以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是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合理延伸。没有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也就无所谓继承权。从法律原因上说,法律之所以规定继承权,就是因为法律要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应当指出,继承权是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合理延伸的真实含义所在,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是保护公民个人合法财产所有权的必然。因此,我们不能将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合理延伸,理解为继承权是被继承人的权利,也不能理解为被继承人生前对其合法财产享有所有权,死后对其遗产享有继承权。

  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它是一种既得权。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得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现实的具体的权利,是继承人在继承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标志着继承人承受被继承人生前的财产法律地位,因此,它是一种既得权。

  第二,它属于绝对权,具有排他性。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的权利主体是继承人,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继承人以外的一切人。也就是说,继承人得向一切人主张权利,继承人以外的一切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继承人继承权的不作为的义务。继承权一旦为继承人享有,也就排斥为他人享有。继承人实现继承权无须借助于义务人的履行行为。所以,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具有排他性的绝对权利。

  第三,它是一种财产权。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以财产利益为内容,因而是一种财产权,而不是人身权。继承权作为一种财产权,既不是物权,也不是债权,而是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并列的特殊财产权。

  第四,它是一种以取得遗产为内容的权利。继承权的内容也就是继承权的权能或者说继承权的表现,就是取得遗产,因而继承权是以取得遗产为内容的权利。

  二、继承权的行使

  继承权的行使,是指继承人实现自己的继承权。如前所述,继承权有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与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之分。权利人可以行使的只能是主观意义上的权利,而不能是客观意义上的权利。继承权自继承开始才由客观意义上的权利转化为主观意义上的权利。所以,继承权的行使是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对自己权利的行使,在继承开始前不发生继承权的行使。继承权的内容是取得遗产,既包括占有、管理遗产,也包括遗产分割请求权等。因此,继承人与其他继承人共同或单独地占有、管理遗产、继承人直接参与分割遗产,在其继承权受到侵害时,请求法律予以保护,都为行使继承权的行为。

  权利的行使,一般须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继承权的行使也不例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自得自己行使继承权。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独立地行使继承权的,可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依《继承法》第6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行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三、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被剥夺,是指继承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而被依法剥夺了继承人享有继受被继承人合法的个人财产的法律资格。

  (一)继承权丧失的原因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继承权的丧失有以下法定事由:

  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11条规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论是杀人既遂还是未遂,也不论其是否最终承担刑事责任,都丧失继承权。继承人过失行为导致被继承人亡的,不丧失继承权。因实施正当防卫而致被继承人的死亡,因其行为不具有不法性,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被杀害的其他继承人应是继承法上规定的实施杀害行为的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各个顺位的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实施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行为的动机是为了争夺遗产,该杀害行为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不能是间接故意,更不能是过失。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遗弃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有能力但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继承人故意不尽扶养义务,使被继承人处于生存危难或者生活困境。继承人本身没有抚养、赡养能力和条件而无法尽扶养、赡养的义务,不构成遗弃。虐待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以各种行为方式对被继承人进行身体上或者精神上的伤害、折磨。

  《继承法意见》第10条规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的行为情节是否严重,应当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的长短、手段恶劣程度、后果严重性和在社会负面影响度等多方面加以考量。《继承法意见》第13条规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继承人因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而丧失继承权的,属于继承权的相对丧失。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伪造遗嘱,是指继承人故意以被继承人名义制作假遗嘱。篡改遗嘱,是指继承人故意改变被继承人所立遗嘱的内容。销毁遗嘱,是指继承人故意将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予以毁灭。

  《继承法意见》第14条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可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二)继承权丧失的确认

  在具备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的情况下,应由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以判决的形式确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其他机关和个人都无权确认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

  (三)继承权丧失的后果

  继承权的丧失由人民法院以判决的形式加以确认。人民法院在判决中确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继承权的丧失溯及至继承开始之时发生效力。

  继承权的丧失发生继承人被依法剥夺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的法律后果,从而导致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的丧失。这种丧失只对特定的被继承人发生法律效力,即继承权的丧失仅是继承人针对特定被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丧失。继承人因法定事由而丧失对特定被继承人的继承权的,并不丧失该继承人对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权。继承权的丧失对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亦发生效力,即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继承权的丧失对善意第三人不发生效力,不得以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而对抗善意第三人。丧失继承权的人处分被继承人遗产的,属于对他人财产的无权处分。因此,于此情形下,应适用善意取得原则,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人属于善意有偿取得财产的,其他人不能主张第三人返还,而只能向处分遗产的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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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申论教研室主任,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学者。长期从事公务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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