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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四十五 债的消灭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 ,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 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 一致,也可以抵销。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 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 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 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 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 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1,清偿:当事人为实现合同目的的行为,与履行同意,债的正常消灭原因
不限于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也可构成清偿
代为清偿: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意思,仅为履行人(非合同当事人),不旅行或履行不合格时,仍由债务人负责
代为受领:无权追究违约责任
清偿费用推定为债务人负担
2,抵销
----法定抵消:互负债务,种类,品质相同,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依债的性质可以抵消
---抵消权为形成权,通知即可,到达生效,不得附条件,期限
---合意抵消
3,提存:标的物或变价款
提存费用债权人负担,风险,孳息,所有权归债权人
5年除斥期间,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
4,免除:单方行为,无因行为,应向债务人表示,不得撤回
5,混同,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债不消灭
子法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 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 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 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 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 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 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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