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湖北省接收安置条件
进湖北省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主要依据中发[2001]3号、中发[2007]8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接收安置条件如下: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湖北省接收安置
1.原籍或入伍地是湖北省(不含院校入伍)的;
2.配偶在湖北省有常住户口(武汉市满2年,截止时间为当年的3月31日)的;
3.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是湖北省的;
4.父母身边无子女、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配偶父母在湖北省有常住户口的;
5.军队转业干部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原籍、入伍地是湖北省或现在湖北省离、退休的;
6.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未婚或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7.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5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不符合到省会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的范围,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8.凡在六类艰苦边远地区累计服役满10年、五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累计服役满15年、四类艰苦边远地区累计服役满20年的正团职军队转业干部,经本人要求,可照顾调整到武汉地区安置。
9.军队转业干部父母、配偶父母或本人子女在湖北省有常住户口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选择自主择业的;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因战因公致残的。
10.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户口所在地安置的,该地区为艰苦边远地区的,其上述亲属(不含随军、离退休安置或工作调动)须取得该地区常住户口满5年,且有独立合法产权的住房。
11.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特殊专业人才,转业干部本人有特殊困难需要照顾,经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湖北省不予接收
1.年龄超过50周岁的;
2.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3.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和地方指定医院同时诊断确认为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4.犯有错误,组织上未作结论;虽有结论,但本人不服并上诉,组织尚未作出复议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限未满的;
5.被开除党籍或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6.未纳入当年转业安置计划的;
7.提升领导职务不满1年(不含调整职级的机关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的;
8.已安置并发出报到通知,因本人原因连续两年不服从组织分配未报到上班的;
9.其他原因不宜接收安置的。
二、湖北省军转安置分配办法
在指令性计划前提下,采取考试考核与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分配。正团职(含相应级别文职干部)以上军队转业干部,采取考核与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分配。副团职(含相应级别文职干部)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和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分配。转业干部双向选择未能落实单位的,由省军转办实行指令性保底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