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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教材辅导(29)

考试吧提供了“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教材”,供考生参考。

  (二)人事争议调解的原则

  在人事争议调解过程中,调解工作遵循人事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还包括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着重调解、及时处理的原则,当事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等。此外,还应遵循人事争议调解的特有原则:

  1.自愿原则

  人事争议调解的自愿原则,是指调解组织在处理争议的整个过程中,必须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不得有任何强迫的行为。自愿原则包括:

  (I)当事人自愿申请调解。争议发生后,只有在当事人双方都同意并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时,调解组织才能予以调解。如果当事人不申请调解,或者一方不同意调解,调解就不能进行。

  (2)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争议经过调解后,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形成了共识,愿意就此解决争议时才一能考虑订立协议的问题。不能在当事人思想不通、还未相互谅解的情况下,强迫或诱使他们达成协议,或者在当事人不接受调解意见、不愿达成调解协议情况下,调解组织强行作出调解决定。

  (3)当事人自愿履行协议。调解协议达成后,调解机构可以通过检查督促,动员双方如期履行。但如果出现一方当事人反悔时,调解协议即自动失效,调解组织不得强迫当事人执行调解协议。

  2.合法、合情、合理原则

  合法、合情、合理原则,是指调解组织既要依法办事,严格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参照单位的规章制度和依据聘用合同进行调解,又要注意公平合理,充分考虑单位与职工的实际情况和主观愿望,对当事人陈之以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达到法、情、理相一致,妥善有效地解决好人事争议,防止无原则的进行调和,或只考虑合法不顾及合情、合理的工作倾向。

  3.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权利的原则,是指单位人事争议调解不是人事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也不是仲裁、诉讼受理的必要条件,当事人之间发生人事争议,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有权利选择解决争议的途径和方式,他们可以提请调解组织出面调解,也可以不经调解而直接申请仲裁。对在调解过程中,出现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或经调解虽达成协议,但事后当事人反悔,不愿履行协议而要求仲裁的情况时,调解组织对当事人不得进行干涉或阻拦。

  三、人事争议仲裁

  (一)人事争议仲裁的概念

  仲裁作为一种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普遍应用,从字面解释,“仲”是地位居中的意思,“裁”是评断的意思。二者结合在一起就是指居中裁断。人事争议仲裁就是仲裁机构居中对人事争议进行裁断。

  人事争议仲裁概念应从以下几方面理解:第一,人事争议仲裁是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就人事关系主体之间的争议进行仲裁。第二,人事争议仲裁是“自愿提交”。第三,仲裁机构是居于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依法享有人事争议仲裁权的机构。第四,人事争议仲裁的调解和裁决结果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同等约束力,并且具有强制性。

  (二)人事争议仲裁的特点

  1.单方申请,双方地位平等。人事争议发生后,只要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争议事项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受理范围内,仲裁机构都应该受理;另一方不提交答辩书或者不出庭,不影响仲裁程序地进行。当事人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地位平等,主要表现在,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法规平等。

  2.机构独立,一级仲裁。仲裁机构的相对独立是保证仲裁公正性的基础。机构的相对独立,一方面是指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相对独立于行政机关,依法独立处理人事争议,不受行政机关和个人的干预;另一方面是指各级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各仲裁委员会独立开展工作,任何仲裁委员会都不得干预其他仲裁委员会对人事争议的处理。一级仲裁的含义是: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不能向其他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出重新仲裁的申请,但可以向原仲裁机构提出复议申请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先行调解,及时裁决。调解和裁决是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的两种方式,在调解和裁决关系的处理上,实行先行调解,及时裁决。先行调解是指调解是仲裁的前置程序,也就是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要先调解,后裁决,不经调解不能进入裁决程序。对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做出裁决,避免案子久调不决,使双方权益不能及时得到保护。

  4.性质特殊。人事争议仲裁是具有行政、司法双重性质的制度,与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有比较密切的关系,但人事争议仲裁不属于行政行为,不受行政法律、法规的调整,因此,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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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申论教研室主任,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学者。长期从事公务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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