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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招警考试《公安基础知识》复习讲义7.2

考试吧整理:2011公安招警《公安基础知识》复习讲义,帮助大家备考。
  (四)公安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

  1.公安赔偿的方式。公安赔偿的方式,是指公安赔偿的义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所采用的形式。《国家赔偿法》第25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由此确立了以支付赔偿金为主,以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为辅的国家赔偿方式。这样规定既有利于保护受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又简便易行,便于操作,是适合我国国情的赔偿方式。这三种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在某些情况下并用。此外,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0条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情形,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在给予赔偿的同时,还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公安赔偿的计算标准。《国家赔偿法》根据既要使受害人所受损失能够得到适当补偿,又要考虑国家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负担能力的原则,确定了我国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计算标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的数额,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字为准。(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计算标准。①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其中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②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其中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⑧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对造成死亡的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的生活费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3)侵犯财产权的赔偿标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①处罚款、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②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造成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③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④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⑤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⑥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⑦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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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申论教研室主任,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学者。长期从事公务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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