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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
本题型共4小题。其中第一题17分,第二题18分,第三题10分,第四题10分。其中第四题可以使用中文或英文作答,如使用中文作答,最高得分为10分;如选用英文作答,最高得分为15分。本题型最高得分为60分。
材料题
一
2015年2月1日,为支付货款,A公司向B公司签发一张以X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80万元、到期日为2015年8月1日的承兑汇票,A公司、B公司、X银行均依法在汇票票面上签章。
3月1日,B公司因急需现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向B公司支付现金75万元。
4月1日,C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以支付房屋租金,D公司对B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票据买卖事实不知。D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E公司,以支付装修工程款,并在汇票上注明:“本票据转让于工程验收合格后生效。”后E公司施工的装修工程存在严重的问题。
5月,E公司被F公司吸收合并,E公司注销了工商登记。6月1日,F公司为支付材料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G公司;8月10日,G公司向X银行提示付款,X银行以背书不连续拒绝支付。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39
(主观题)
C公司能否因B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答案】
C公司不能因B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根据规定,如果票据授受的原因是“票据权利买卖”,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将导致相应的票据行为“无效”。本题中,B公司将该汇票卖给了C公司,背书行为无效,C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考点】票据法律制度
40
(主观题)
D公司能否因C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答案】
D公司可以取得票据权利。根据规定,虽然未以真实交易关系作为原因关系的背书行为无效,被背书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但是由于其形式上是票据权利人,在其向他人背书转让票据权利时,受让人可能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票据权利。本题中,不知情的D公司可以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票据权利。
【考点】票据法律制度
41
(主观题)
在装修工程未验收合格的情况下,D公司对E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是否生效?并说明理由。
【答案】
汇票的具体制度。D公司对E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有效。根据规定,背书不得附条件,背书附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本题中,D公司背书时记载的“本票据转让于工程验收合格后生效”属于附条件背书,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考点】票据法律制度
42
(主观题)
在X银行拒绝付款时,G公司应如何证明其是票据权利人?
【答案】
汇票的具体制度。根据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本题中,G公司应当证明:E公司与F公司发生了吸收合并,E公司被注销登记,E公司的所有权利、义务均由F公司承受,那么尽管票据不连续,但相关证据证明了E公司与F公司之间权利转移的原因,G公司就可以主张票据权利。
【考点】票据法律制度
材料题
二
2015年3月2日,甲将其生产的一批价值30万元的设备寄存于乙的仓库,寄存期截止2015年4月30日,3月5日,将该批设备抵押给债权人A公司,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登记。
3月9日,乙向丙谎称该批设备属于自己,以35万元的价格将该批设备卖给丙;事后,不知情的丙全额付款取走设备。3月16日,丙将该批设备以40万元的价格卖给丁。3月20日,丙交付设备,丁向丙付款。
3月25日,A公司对甲的债权到期,甲无力偿还,A公司就该批设备行使抵押权。此时,甲才得知乙已将该批设备出卖给丙,甲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丙返还设备。丙告知已将设备转卖给丁。甲要求丁返还设备,A公司则向丁主张就该设备行使抵押权,均遭丁拒绝。
4月9日,丁发现该批设备存在严重质量瑕疵,无法投入使用,遂主张解除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并要求丙赔偿损失,丙以该质量瑕疵在乙向其交付设备时已经存在,丁要求乙自己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内容,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43
(主观题)
丙是否取得了从乙处购买的设备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答案】
善意取得制度丙取得了设备的所有权。根据规定,乙属于无权处分,但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当时善意、【题干】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偿、【题干】交付)依法取得该设备的所有权,甲则丧失了所有权。丙取得了设备的所有权。根据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时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据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所以题目这里构成善意取得制度,丙取得所有权。
【考点】所有权
44
(主观题)
甲是否有权要求丁返还设备?并说明理由。
【答案】
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甲无权要求丁返还设备。根据规定,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设备所有权,而丁与丙之间属于正常交易行为,且该设备已交付,故丁取得该设备所有权,所以甲无权要求丁返还设备。
【考点】物权变动
45
(主观题)
A公司能否就设备行使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答案】
抵押权。A公司不能行使抵押权。根据规定,当事人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A公司设立的抵押权未办理登记,故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考点】担保物权
46
(主观题)
丁是否有权解除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并说明理由。
【答案】
合同解除丁有权解除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根据规定,因当事人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考点】几类主要的有名合同
47
(主观题)
丁是否有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并说明理由。
【答案】
合同的相对性。丁无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相对性的法律规定,合同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本题中,乙和丁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乙无须对丁承担违约责任。
【考点】违约责任
48
(主观题)
对于甲的损失,谁是赔偿义务人?并说明理由。
【答案】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乙是赔偿义务人。甲乙之间是存在保管合同的,乙违反保管合同的约定,属于违约,所以乙要对甲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违约责任
材料题
三
甲是乙公司的业务经理,后自乙公司辞职,并带走了一份乙公司已盖章的空白合同书。
甲为获取更多的折扣,持盖章的乙公司空白合同书与丙公司签订了一批购买地板的合同。合同约定于X年X月交货,货到后3日内检验,验收合格后,乙公司支付全部价款。
丙公司对甲辞职并不知情,如约履行了合同。丙公司按约定日期将地板交付乙公司,乙公司对该合同予以认可,并同意将该地板以成本价转售给甲,但要求甲提供担保。甲找来丁和戊,丁以自己的一辆小汽车作为抵押为甲担保,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戊以保证形式为甲提供担保,但未约定是连带保证责任还是一般保证责任。
乙公司在未检验的情况下直接向丙公司结清了全部价款。但甲一直未向乙公司支付价款,乙公司向丁追偿,丁让乙公司找戊,理由是戊提供了保证担保;乙公司向戊主张权利,戊以自己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应先实现丁的抵押担保为由拒绝。
乙公司多次向甲催要货款,甲仍不支付,乙公司遂解除了与甲的合同,将地板拉回。次日,乙公司发现有1/3的地板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故向丙要求退货。
要求:根据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49
(主观题)
乙公司和丙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答案】
表见代理乙公司和丙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根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题中,丙公司可以主张表见代理,合同有效。
【考点】合同的效力
50
(主观题)
丁以汽车设定的抵押担保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答案】
抵押权。丁以汽车设定的抵押担保有效。根据规定,当事人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丁设定的抵押担保虽然没有登记,但是该抵押是有效的。
【考点】担保物权
51
(主观题)
戊以自己是一般保证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
保证。戊以自己是一般保证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题中,戊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考点】合同的履行
52
(主观题)
乙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甲的合同,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除。乙公司有权解除与甲的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守约方可以解除该合同。本题中,甲不支付货款,乙公司催告后仍未支付,故乙公司可以解除与甲的合同。
【考点】合同的终止
53
(主观题)
乙公司是否有权向丙要求退货,并说明理由。
【答案】
买卖合同。乙公司不能向丙公司要求退货。根据规定,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本题中,乙公司在未检验的情况下直接向丙公司结清了全部价款,属于怠于通知,视为质量符合约定,无权要求丙公司退货。
【考点】几类主要的有名合同
材料题
四
恒利发展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股本总额10亿元,主营业务为医疗器械研发与生产。维义高科是从事互联网医疗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持有维义高科90%和10%的股权。为谋求业务转型,2015年6月3日,恒利发展与维义高科、甲公司、乙公司签署了四方重组协议书,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1)恒利发展以主业资产及负债(资产净额经评估为9亿元),置换甲公司持有的维义高科的全部股权;(2)恒利发展以1亿元现金购买乙公司持有的维义高科的全部股权。恒利发展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显示期末净资产额为17亿元。
恒利发展拟通过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方式筹集1亿元收购资金,并初拟了发行方案,内容如下:(1)拟发行的公司债券规模为1亿元,期限5年,面值10元;(2)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00名的合格投资者,其中:企事业单位、合伙企业的净资产不得低于500万元,个人投资者名下金融资产不得低于100万元。董事会讨论后,对上述方案中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内容进行了修改。
恒利发展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对资产重组和公司债券发行事项分别进行了表决,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持有4.5亿股有表决权的股票,关于资产重组的议案获得3.1亿股赞成票,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获得2.3亿股赞成票,该次股东大会宣布两项议案均获得通过。在上述两项方案的表决中,持股比例为0.1%的股东孙某均投了反对票。根据前述表决结果,孙某认为,两议案的赞成票数均未达到法定比例,不能形成有效的股东大会决议。孙某还对恒利发展通过置换方式出让主业资产持反对意见,遂要求公司回购其持有的恒利发展的全部股份,被公司拒绝。随后,孙某书面请求监事会对公司全体董事提起诉讼,称公司全体董事在资产重组交易中低估了公司主业资产的价值,未尽到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亦被拒绝,孙某遂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54
(主观题)
该资产重组交易是否应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并说明理由。
【答案】
该资产重组交易无需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根据2014年修订后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只有在构成“借壳上市”或者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时才需要中国证监会审批。本题所述情形既不属于“借壳上市”,也不涉及股份发行,所以无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考点】上市公司收购和重组
55
(主观题)
公司初拟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
公司初拟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中,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内容有:
①公司债券面值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100元;
②合格投资者的数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
③对投资者的资质要求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的净资产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名下金额资产应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考点】上市公司收购和重组
56
(主观题)
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重大资产重组决议,是否符合法定表决权比例?并说明理由。
【答案】
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重大资产重组决议,符合法定表决权比例。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的,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本题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持有表决权4.5亿股,资产重组的议案获得赞成票3.1亿股,占69%(>2/3)。所以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重大资产重组决议,符合法定表决权比例。
【考点】上市公司收购和重组
57
(主观题)
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债券发行决议,是否符合法定表决权比例?并说明理由。
【答案】
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债券发行决议,符合法定表决权比例。根据规定,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属于股东大会的一般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即可。在本题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持有表决权4.5亿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获得赞成票2.3亿股,占51%(>1/2)。
【考点】上市公司收购和重组
58
(主观题)
恒利发展是否有义务回购股东孙某所持公司的股份?并说明理由。
【答案】
恒利发展没有回购孙某的股份的义务。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份的回购请求权仅限于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本题不涉及分立、合并,孙某没有要求回购股份的权利。
【考点】上市公司收购和重组
59
(主观题)
人民法院对孙某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
人民法院的不予受理裁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拟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应当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在本题中,孙某的持股比例仅为0.1%,不具备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考点】上市公司收购和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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