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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会计师《税法》最新考点讲解:第二章(10)

来源:考试吧 2015-07-26 15:23:18 要考试,上考试吧! 注册会计师万题库
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5注册会计师《税法》最新考点讲解”,更多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资料请关注“566注册会计师”微信!
第 1 页:《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第 2 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征免税项目
第 3 页: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优惠政策
第 4 页:增值税起征点&其他有关减免税的规定

  增值税起征点

  【内容导航】:

  (一)增值税起征点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二章增值税法第十节税收优惠的内容。

  【知识点】:增值税起征点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法计征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20000元;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300~500元。

  其他有关减免税的规定

  【内容导航】:

  (一)其他有关减免税的规定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二章增值税法第十节税收优惠的内容。

  【知识点】:其他有关减免税的规定

  1.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

  纳税人兼营减税、免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2.纳税人放弃免税权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不能有选择地针对某些项目、对象进行放弃免税权,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3.安置残疾人单位既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年度申请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内应纳增值税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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