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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预习知识点第十二章

来源:考试吧 2014-05-03 14:52:46 要考试,上考试吧! 注册会计师万题库
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预习知识点第十二章”,方便广大考生备考!

  (八)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采用法定的强制手段,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1.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两种主要形式:

  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2.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关系:强制执行不是税收保全的必然结果。

  3.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范围:

  不仅可以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而且可以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4.其他:

  (1)税务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必须坚持告诫在先的原则,即先行告诫,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再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2)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必须同时强制执行。对纳税人已缴纳税款,但拒不缴纳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可以单独对纳税人应缴未缴的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3)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不会减少其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者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4)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九)欠税清缴制度

  措施:

  (1)严格控制欠缴税款的审批权限――省、自治区、直辖市

  (2)限期缴税时限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3)建立欠税清缴制度,防止税款流失

  ①需要阻止出境人,税务机关应当书面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执行。

  ②建立改制纳税人欠税的清缴制度。《征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③大额欠税处分财产报告制度。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④税务机关可以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即对纳税人的到期债权等财产权利,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向第三者追索以抵缴税款。

  ⑤建立欠税公告制度。

  (十)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

  1.税款的退还;

  2.税款的追征。

  多缴纳税款与少缴纳税款的原因及税务处理

情形 

原因 

处理 

税款的退还
(纳税人多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无限期)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纳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税款的追征
(纳税人少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责任 

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失误 

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纳税人偷税、抗税、骗税 

税务机关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骗取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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