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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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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基础讲义:第12章(7)

  (说明:假定该企业适用增值税税率17%、两轮摩托车和三轮摩托车消费税税率10%、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计算房产税房产余值的扣除比例20%、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4元、企业所得税税率2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涉及计算的,请列出计算步骤)。

  (1)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可以扣除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计算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合计。

  (3)企业的会计利润。

  (4)税前可以扣除销售成本与期间费用(不含加计扣除)。

  (5)该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

  『答案解析』

  (1)应纳增值税=87400×17%-468÷(1+17%)×17%+10 080×17%-5950-1100×7%+600×17%+18.6÷(1-7%)×7%-5.1=10710.9(万元)

  应纳消费税=87400×10%+468÷(1+17%)×10%+10080×10%=9788(万元)

  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0710.9+9788)×(7%+3%)=2049.89(万元)

  (2)城镇土地使用税=80000×4÷10 000=32(万元)

  房产税=12000×(1-20%)×1.2%=115.20(万元)

  印花税=87400×0.3‰+468×0.5‰+10080×0.3‰+35000×0.3‰+1100×0.5‰=40.53

  可以扣除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30+115.2+40.53=187.73(万元)

  (3)会计利润=87400+468/1.17-0.28×190000+10080-0.22×28000-20855.73-3600-{600×17%+18.6/(1-7%)×7%}+130+35.1-11837.89+90+170=2548.08(万元)

  (4)税前可以扣除销售成本与期间费用=0.28×190000+0.22×28000+11000-410.60-300(支付其他企业的管理费用)+115.2(房产税)+40.53(印花税)+7600+2100=79505.13(万元)

  (5)①业务招待费基数=87400+468/1.17+10080=97880 (万元)

  业务招待费限额:900×60%=540大于97880×0.5%=489.4,税前扣除489.4,调增900-489.4= 410.60(万元)

  ②捐赠限额=305.77,实际捐赠500万元,捐赠调增194.23万元。

  ③加计扣除研发费用800×50%=400(万元),调减所得400万元。

  ④税前可以扣除的营业外支出=3600-500+305.77+103.4=3509.17(万元)

  ⑤分回股息和国债利息合计应税所得调减130+90=220(万元)

  ⑥合并企业扣除被合并企业亏损限额=(5700-3200)×6%=150(万元)

  ⑦境内应税所得=[2548.08+410.60(业务招待费)+194.23-400+300(支付的管理费)-220-170(境外股息)-150(合并亏损弥补)]=2512.91(万元)

  ⑧境外分回股息应补税=170/(1-15%)×(25%-15%)=20(万元)

  ⑨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2512.91×25%+20=648.23(万元)

  二、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三步法:

  1.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总额

  简化形式:抵免限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境外税前所得额)×25%(分国算)

  2.实缴税额:纳税人已缴收入来源国所得税额。

  3.比较确定

  方法一:加法:国内外分算,计算国内应纳税额后,加上1和2比较的结果,关键词:多不退少要补。即:1大于2,需要补税;

  1小于2:无需纳税(超过部分5年内递延)

  方法二:减法:国内外综合应纳税额后减去我国税法允许的境外所得抵免额,在确定境外抵免额时的关键词:孰低的原则。

  【典型例题】

  某企业2011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另外,该企业分别在A、B两国设有分支机构(我国与A、B两国已经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A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A国税率为20%;在B国的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B国税率为30%。假设该企业在A、B两国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按A、B两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一致,两个分支机构在A、B两国分别缴纳了10万元和9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要求:计算该企业汇总时在我国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方法一:上述方法的使用,国内外分算,

  1.A国扣除限额=50×25%=12.5(万元)

  B国扣除限额=30×25%=7.5(万元)

  2.A国实缴税额=10(万元)

  B国实缴税额=9(万元)

  3.A国补交:2.5万元,B国本期不纳税。

  企业所得税税额=100×25%+2.5=27.5(万元)

  方法二:教材方法,

  (1)该企业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境内、境外所得的应纳税额=(100+50+30)×25%=45(万元)

  (2)A、B两国的扣除限额

  A国扣除限额=45×[50÷(100+50+30)]=12.5(万元)(50×25%=12.5(万元))

  B国扣除限额=45×[30÷(100+50+30)]=7.5(万元)(30×25%=7.5(万元))

  在A国缴纳的所得税为10万元,低于扣除限额12.5万元,可全额扣除。

  在B国缴纳的所得税为9万元,高于扣除限额7.5万元,其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1.5万元当年不能扣除。

  (3)汇总时在我国应缴纳的所得税=45-10-7.5=27.5(万元)

  注: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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