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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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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税法》基础讲义:第6章(5)

考试吧搜集整理了“2012年注册会计师《税法》基础讲义”,帮助考生夯实基础,备考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

   查看汇总:2012年注册会计师《税法》基础讲义汇总

  第五节 税收优惠

  一、法定减免税

  我国《海关法》和《进出口条例》明确规定,下列货物、物品予以减免关税:

  (一)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可免征关税。

  (二)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可免征关税。

  (三)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可免征关税。

  (四)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可予免税。

  (五)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并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货样、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工程船舶、供安装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或者电影摄制器械、盛装货物的容器以及剧团服装道具,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可予暂时免税。

  (六)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海关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或者对进口料、件先征进口关税,再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予以退税。

  (七)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予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

  (八)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予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九)进口货物如有以下情形,经海关查明属实,可酌情减免进口关税:

  1.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2.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3.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十)无代价抵偿货物,即进口货物在征税放行后,发现货物残损、短少或品质不良,而由国外承运人、发货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同类货物,可以免税。但有残损或质量问题的原进口货物如未退运国外,其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应照章征税。

  (十一)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按照规定予以减免关税。

  (十二)法律规定减征、免征的其他货物。

  二、特定减免税

  (一)科教用品

  为有利于我国科研、教育事业发展,国务院制定了《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对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者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该规定对享受该优惠的科研机构和学校资格、类别以及可以免税的物品都作了明确规定。

  (二)残疾人专用品

  为支持残疾人的康复工作,国务院制定了《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对规定的残疾人个人专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康复、福利机构、假肢厂和荣誉军人康复医院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该规定明确的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

  对境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境外捐赠人,无偿向经国务院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成立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扶贫、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加工贸易产品

  1.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

  加工装配即来料加工、来样加工及来件装配,是指由境外客商提供全部或部分原辅料、零配件和包装物料,必要时提供设备,由我方按客商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外商销售,我方收取工缴费。客商提供的作价设备价款,我方用工缴费偿还。补偿贸易是指由境外客商提供或国内单位利用国外出口信贷进口生产技术或设备,由我方生产,以返销产品方式分期偿还对方技术、设备价款或贷款本息的交易方式。因有利于较快地提高出口产品生产技术,改善我国产品质量和品种,扩大出口,增加我国外汇收入,国家给予一定的关税优惠:进境料件不予征税,准许在境内保税加工为成品后返销出口;进口外商的不作价设备和作价设备,分别比照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投资项目的免税规定执行;剩余料件或增产的产品,经批准转内销时,价值在进口料件总值2%以内,且总价值在3 000元以下的,可予免税。

  2.进料加工。

  经批准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使用进料加工专项外汇进口料件,并在1年内加工或装配成品外销出口的业务,称为进料加工业务。对其关税优惠为:对专为加工出口商品而进口的料件,海关按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免征进口税;加工的成品出口,免征出口税,但内销料件及成品照章征税;对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次品、边角料,海关根据其使用价值分析估价征税或者酌情减免税;剩余料件或增产的产品,经批准转内销时,价值在进口料件总值2%以内,且总价值在5 000元以下的,可予免税。

  (五)边境贸易进口物资

  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每人每日价值在3 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通过指定边境口岸进口原产于毗邻国家的商品,除烟、酒、化妆品以及国家规定必须照章征税的其他商品外,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减半征收。

  (六)保税区进出口货物

  (七)出口加工区进出口货物

  (八)进口设备

  (九)特定行业或用途的减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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