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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注册会计师《税法》精讲笔记:第五章(7)

考试吧整理了“2011注册会计师《税法》精讲笔记”,帮助考生梳理知识点,熟悉知识脉络,备战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

  第七节 征收管理

  城建税作为“三税”的附加税,随三税的征收而征收,因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纳税期限与“三税”一致。

  (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其城建税的纳税地点在代扣代收地。

  (2)跨省开采的油田,在油井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同时一并缴纳城建税。

  (3)对管道局输油部分的收入,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局于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城建税也一并缴纳。

  (4)对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应随同“三税”在经营地按适用税率缴纳。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符合城市维护建设税相关规定的是( )。

  A.跨省开采的油田应按照油井所在地适用税率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B.营业税纳税人跨省承包工程应按劳务发生地适用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C.流动经营的单位应随同缴纳“三税”的经营地的适用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D.代扣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按照被扣缴纳税人所在地适用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选项A,跨省开采的应当选择核算地的税率。选项B,纳税人从事跨省工程的,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选项D,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建税按受托方(扣缴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

  附: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

  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征收比率为3%)

  【解释】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计算依据与城建税一致,都有进口环节不征,出口环节不退的规定。但教育费附加的计征比率不因纳税人所在地区的不同而不同。

  教育费附加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比率

  城建税的重点内容

  1.计税依据(掌握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

  2.税额计算(重点掌握税率)

  3.优惠

  【相关链接】教育费附加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所得税前扣除,但是由于教育费附加不是税,故不适用于《征管法》。

  【例题6·计算题】某县城生产化妆品的纳税人本月交纳增值税10万元,消费税30万元,补缴上月应纳消费税2万元,当月取得出口退还增值税5万元,获批准出口免抵增值税4万元,缴纳进口关税8万元、进口增值税20万元、进口消费税10万元。计算本月应缴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答案及解析】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计算,且进口不征、出口不退,出口免抵增值税也要计算缴纳城建税。

  应缴城建税=(10+30+2+4)×5%=2.3(万元)

  应缴教育费附加=(10+30+2+4)×3%=1.38(万元)

  【本章小结】

  本章重点内容是城建税的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要掌握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混合计算。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计算依据是实缴的三税税额,但是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等返还三税不退还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免抵退税计算的免抵税额没有实缴增值税,但要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交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城建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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