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公司法
第十二单元 考点综述
约定与法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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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
2.先法定后约定
3.先约定后法定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第十二单元考点综述的内容。
【知识点】:约定与法定的关系
1.法定
大多数条文属于这类,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监事任期为3年。
(3)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2.先法定后约定
公司章程对其可以自由约定,但不得超出法定的范围,这类考点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2)公司为他人(非股东、非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对外投资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4)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3.先约定后法定
公司章程对其可以100%自由约定,只有公司章程未约定的,才看《公司法》的规定,这类考点包括但不限于: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2)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公司章程对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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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律制度
2.合同法律制度
3.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4.公司法律制度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第十二单元考点综述的内容。
【知识点】:优先权
1.物权法律制度
(1)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共有份额,无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是共有人将份额出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2)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
2.合同法律制度
(1)租赁合同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2)建设工程合同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筑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技术合同
①职务技术成果
法人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②委托开发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
③合作开发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4)在合同的保全措施中,债权人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享有优先受偿权,债权人就撤销权行使的结果并无优先受偿权。
3.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1)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2)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4.公司法律制度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2)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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