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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最新考点讲解第四章(9)

来源:考试吧 2015-08-20 19:52:39 要考试,上考试吧! 注册会计师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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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赠与合同
第 2 页:借款合同
第 3 页:承揽合同
第 4 页:建设工程合同
第 5 页:委托合同
第 6 页:技术合同

  >>>>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最新考点讲解汇总

第四章 合同法

第九单元 其他合同

  赠与合同

  【内容导航】:

  1.赠与合同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九单元其他合同的内容。

  【知识点】:赠与合同

  1.赠与合同属于单务、无偿、诺成合同。

  2.赠与人的义务

  (1)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3)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的财产有瑕疵或者保证赠与的财产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赠与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4.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受赠人有忘恩行为时,无论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转移,赠与是否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该赠与。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1)赠与人的撤销权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①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

  ②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③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2)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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