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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最新考点讲解第四章(4)

来源:考试吧 2015-08-17 15:29:17 要考试,上考试吧! 注册会计师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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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合同的转让
第 2 页:合同的终止

  >>>>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最新考点讲解汇总

第四章 合同法

第四单元 合同的转让和终止

  合同的转让

  【内容导航】:

  1.债权转让

  2.债务承担

  3.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四单元合同的转让和终止的内容。

  【知识点】:合同的转让

  1.债权转让

  (1)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同时取得与主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抵押权、质权),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如提出债权无效抗辩、诉讼时效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4)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5)出版合同、赠与合同、委托合同和雇用合同,因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债务承担

  (1)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2)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3.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

  (1)意定的概括转移

  当事人一方经他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2)法定的概括转移

  ①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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