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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4)

来源:考试吧 2013-11-29 9:22:19 考试吧: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 模拟考场
201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考试吧发布。

  全套讲义:201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汇总

  四、合伙企业重要知识点

  1.合伙企业分类:

  ◆ 一般普通合伙企业举例:

  ◆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举例:

  ◆ 有限合伙企业举例:

  2.合伙事务执行人VS合伙企业经营管理者

  (1)合伙事务执行人:必须是普通合伙人,权限是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2)合伙企业经营管理者:可以是合伙人,也可以不是,参与管理的非合伙人并非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参与管理的非合伙人并不享有代表权,是负责履行职责的。

  3.法定和约定

  (1)先约定,后法定:只有协议未约定的,才看法律规定。比如: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等。

  (2)法定:必须遵照法律,不能自由约定。比如:普通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不得从事同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企业解散时如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链接教材】公司法(类似情况)

  (1)法定:《公司法》中的大多数条文属于这类。比如: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任期为3年。

  (2)法定+约定: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但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比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3)先约定,后法定:只有公司章程未约定的,才看法律规定。比如: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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