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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强化辅导讲义(10)

来源:考试吧 2013-10-11 9:27:29 考试吧: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 模拟考场

  全套讲义:201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强化辅导讲义汇总考试热点 

第三节 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所有权的类型

  在我国,所有权的种类主要有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等。

  1.只能作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包括:(1)城市土地、矿藏、水流、海域; (2)无线电频谱资源;(3)国防资产。

  2.可以作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当有法律特殊规定时也可以成为集体所有权的客体:(1)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2)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及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属于国家所有。

  3.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解释:此处所称私人,并不局限于自然人,民法上的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亦包括在内。

  【例题·多选题】我国《物权法》中规定的所有权有( )。

  A.国家所有权

  B.集体所有权

  C.个人所有权

  D.法人所有权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物权法》中规定的所有权的类型:(1)国家所有权;(2)集体所有权;(3)私人所有权。

  三、共有

  1.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共有的一般效力

  (1)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可以采取三种方式:协议分割、实物分割、变价分割或作价补偿。

  (2)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3)对内追偿

  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3.共同共有

  (1)共同共有的根据共同关系而产生,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如因夫妻关系、家庭共同劳动而形成的夫妻财产共有关系和家庭财产共有的关系,还有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前对遗产的共同共有、合伙等。

  (2)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3)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

  (4)在共同共有中,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对共有财产的收益,不是按比例分配,而是共同享用;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4.按份共有

  (1)按份共有人按照预先确定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对共有财产的使用,应由全体共有人协商决定。

  (2)按份共有人死亡以后,其份额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或受遗赠人获得。

  (3)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共有份额,无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是共有人将份额出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4)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提示:一个或几个共有人未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擅自对共有财产进行上处分的,对其他共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认该行为,则该处分行为有效。如果转让的共有财产为动产,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可以按善意取得的原则处理。

  【例题·单选题】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栋房屋,份额相同。为提高该房屋使用价值,甲向乙、丙、丁提议拆旧翻新。在共有人之间未就该事项做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下列表述中,符合《物权法》规定的是( )。

  A.即使乙、丙、丁不同意,甲仍可以拆旧翻新

  B.只要乙、丙、丁中有一人同意,甲就可以拆旧翻新

  C.只要乙、丙、丁中有二人同意,甲就可以拆旧翻新

  D.只有乙、丙、丁均同意,甲才可以拆旧翻新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拆旧翻新)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例题·多选题】甲、乙、丙三人各出资3万元,购买一辆汽车跑出租,由丙驾驶,收入各按1/3比例分配。丙开出租车不尽心,一次酒后驾车撞伤路人丁。甲、乙一气之下将车出租给戊。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路人丁只能请求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路人丁可以请求甲、乙、丙三人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C.甲、乙将车出租给戊应当征得丙的同意

  D.甲、乙将车出租给戊无需征得丙的同意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1)选项AB: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2)选项CD: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例题·单选题】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分别出资50万、20万、20万、1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管理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应按投资比例承担

  B.该楼所有权为按份共有

  C.红光公司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

  D.彩虹公司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1)A正确。《物权法》第98条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2)B正确。《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3)C错误。《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4)D正确。《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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