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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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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第14章(2)

  五、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及其法律规制(记忆)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与特征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可分为技术性商业秘密和经营性商业秘密。

  1.秘密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1)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2)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3)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4)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5)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6)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2.商业性

  3.保密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露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1)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2)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3)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4)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5)签订保密协议;(6)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7)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上述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上述第1、2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三)法律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例题·单选题】甲科技公司最新研制的特效减肥仪上市,该公司对相关技术资料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某技术人员田某从市场购得一台该公司生产的减肥仪,通过拆解掌握了该产品的技术原理,并自行组织生产相同的产品,下列关于田某的此项行为说法正确的是( )。

  A.田某取得和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行为是合法的

  B.田某的行为属于以盗窃的方式侵犯甲公司的商业秘密

  C.田某可以通过这种方法获取商业秘密,但不得使用该商业秘密组织生产

  D.田某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本题中,田某通过自行拆解掌握了该技术秘密,不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情形中的第一条规定,田某组织生产使用该技术秘密的行为,不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情形的第二条规定,因此田某的行为是合法的。

  六、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及其法律规制(记忆)

  (一)有奖销售行为的概念及分类

  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为了竞争的目的,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

  (二)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及其危害

  禁止经营者从事以下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1)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 元 。

  (三)法律责任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诋毁商誉行为及其法律规制(记忆)

  (一)概念及特征

  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1.行为人有诋毁竞争对手的故意

  2.诋毁行为的客体是竞争者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3.行为人采取了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手段

  (二)法律责任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对象的有( )

  A.只限家庭内部直系男性亲属知悉的某祖传中医验方

  B.公司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某产品结构,但相关公众很容易通过观察该公司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而直接获得

  C.某著名连锁经营快餐店的店堂装饰、营业用具样式、营业人员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

  D.某著名二人转演员的艺名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对象。选项A属于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商业性和保密性的特征,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选项B不具备秘密性,不是商业秘密,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选项C属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自然人的笔名、艺名等,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姓名”,受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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