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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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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第1章(2)

  四、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概述(了解)

  与无效民事行为相比较,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体现出以下特点:(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而无效的民事行为在法律上当然无效,从一开始即不发生法律效力。(2)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以撤销行为为之,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无效民事行为在内容上具有明显的违法性,故对无效民事行为的确认,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3)行为效果不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行使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得撤销权消灭。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而无效民事行为的后果则为自始无效、绝对无效。(4)行使时间不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而在无效民事行为中,则不存在此种限制。

  (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运用)

种类 要件与解释 举例与注意事项
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当事人对民事行为的内容有错误认识 如对价格的误解:明明某照相机的价格为7998元,但是营业员看错了标签,将其以l998元的价格出售;再如对数量的误解:明明是一只手表5万元,营业员却以一对手表5万元的价格出售。
表意人基于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误解因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并非因受他人的欺诈或不正当影响造成 如果是由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行为人无权要求撤销。
这种行为后果造成了表意人较大的损失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实施的民事行为。 如某古董商以极不合理的价格收购了一古董就是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特别提示】对于合同是否显失公平进行判断的时间点,应当是订立合同之时为标准。故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情势变化,导致双方利益显失公平的,不属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而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处理。

  (三)撤销权(记忆)

  撤销权是权利人以其单方的意思表示变更或撤销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权利,无须相对人同意。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撤销。撤销权人如欲变更或撤销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意思表示应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即依法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变更或撤销的请求。具有撤销权事由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四)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了解)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和被撤销后,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但是没有法律效力不等于没有法律后果产生。首先如果被撤销的是合同,不影响其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例如双方当事人约定用仲裁方式解决双方争议的条款继续有效。另外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和被撤销后,还将产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等法律后果。

  【例题·多选题】以下对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表述,其中正确的是( )。

  A.该行为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B.如果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则该行为视同有效的法律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C.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自被撤销之日起无效

  D.如果自行为成立时起第2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可撤销的民事行为。选项ABD是正确的表述。可撤销行为一经撤销,行为无效的效力溯及行为做出之时。

  五、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了解)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概念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下列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附条件:

  (1)条件与行为性质相违背的,如法定抵销不得附条件。

  (2)条件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的,如结婚、离婚等行为。

  2.条件的特征

  (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必须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该事实是否发生应当是不确定的,如果在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该事实是将来必然发生的,则该事实应当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期限而非条件。

  (3)条件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条件如果是法律规定的,如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生效条件,不属于此处所谓的“条件”。

  (4)条件必须合法。

  3.条件的分类

  (1)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要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才生效的条件。

  (2)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

  4.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当事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将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发生或消灭前提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期限对法律行为效力所起作用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延缓期限和解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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