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考试吧论坛 Exam8视线 考试商城 网络课程 模拟考试 考友录 实用文档 求职招聘 论文下载
2012中考 | 2012高考 | 2012考研 | 考研培训 | 在职研 | 自学考试 | 成人高考 | 法律硕士 | MBA考试
MPA考试 | 中科院
四六级 | 职称英语 | 商务英语 | 公共英语 | 托福 | 托业 | 雅思 | 专四专八 | 口译笔译 | 博思
GRE GMAT | 新概念英语 | 成人英语三级 | 申硕英语 | 攻硕英语 | 职称日语 | 日语学习 |
零起点法语 | 零起点德语 | 零起点韩语
计算机等级考试 | 软件水平考试 | 职称计算机 | 微软认证 | 思科认证 | Oracle认证 | Linux认证
华为认证 | Java认证
公务员 | 报关员 | 银行从业资格 | 证券从业资格 | 期货从业资格 | 司法考试 | 法律顾问 | 导游资格
报检员 | 教师资格 | 社会工作者 | 外销员 | 国际商务师 | 跟单员 | 单证员 | 物流师 | 价格鉴证师
人力资源 | 管理咨询师 | 秘书资格 | 心理咨询师 | 出版专业资格 | 广告师职业水平 | 驾驶员
网络编辑 | 公共营养师 | 国际货运代理人 | 保险从业资格 | 电子商务师 | 普通话 | 企业培训师
营销师
卫生资格 | 执业医师 | 执业药师 | 执业护士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证) | 经济师 | 会计职称 | 注册会计师 | 审计师 | 注册税务师
注册资产评估师 | 高级会计师 | ACCA | 统计师 | 精算师 | 理财规划师 | 国际内审师
一级建造师 | 二级建造师 | 造价工程师 | 造价员 | 咨询工程师 | 监理工程师 | 安全工程师
质量工程师 | 物业管理师 | 招标师 | 结构工程师 | 建筑师 | 房地产估价师 | 土地估价师 | 岩土师
设备监理师 | 房地产经纪人 | 投资项目管理师 | 土地登记代理人 | 环境影响评价师 | 环保工程师
城市规划师 | 公路监理师 | 公路造价师 | 安全评价师 | 电气工程师 | 注册测绘师 | 注册计量师
化工工程师 | 材料员
缤纷校园 | 实用文档 | 英语学习 | 作文大全 | 求职招聘 | 论文下载 | 访谈 | 游戏
注册会计师考试
您现在的位置: 考试吧(Exam8.com) > 注册会计师考试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 > 正文

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第9章(5)

考试吧搜集整理了“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帮助考生夯实基础,扎实巩固各章知识点,充分备考。

  3.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

  (1)保证期间

  【举例】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主合同,且有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已知主债务在07年3月1日履行期满,则主债的诉讼时效是07年3月1日-09年3月1日。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则保证期间就是:07年3月1日-07年9月1日。若债权人在07年8月1日主张债权,则保证责任确定,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即07年8月1日-09年8月1日。若债权人在07年3月1日-07年9月1日之间没有主张债权,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①保证期间为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是债权人向保证人行使追索权的期间。

  ②保证期间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不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主张权利”的方式在一般保证中表现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表现为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③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如果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场合,债权人应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④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如果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计算。

  【例题·单选题】甲于2010年3月5日向乙借款10万元,由丙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三方约定:甲应于2011年3月5日之前偿还该借款。若本案中的当事人约定,保证期间截止于2011年2月1日,则丙承担保证责任期间应截止于( )。

  A.2011年2月1日

  B.2011年3月5日

  C.2011年6月5日

  D.2011年9月5日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保证期间。根据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2)保证的诉讼时效

  ①在保证期间中,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保证责任确定。从确定保证责任时起,在连带保证,开始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在一般保证,则在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

  ②保证的诉讼时效期限,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应为2年。

  ③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相关考点】①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②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

  【相关考点】对于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上述关于保证的诉讼时效的叙述,可以归纳如下:

一般保证

2年

自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连带责任保证

从确定保证责任时起,开始计算保证的诉讼时效;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保证责任确定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3)保证期间和保证的诉讼时效的关系

  从确定保证责任时起,保证期间消失,开始计算保证的诉讼时效。按照不同的保证方式,保证的诉讼时效有不同的规定。

  (4)最高额保证

  最高额保证,是对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的有最高债权额限度的保证。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有特殊规定:

有约定

按约定

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

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没有约定清偿债务期限的

保证期间为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起6个月

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6个月。保证人对于通知到达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例题·单选题】2010年1月,甲食品厂与乙超市签订一份长期供货合同,丙公司为乙超市的货款提供保证担保。合同约定了最高担保金额,但没有约定清偿债务期限。2010年4月30日,甲食品厂收到丙公司送来的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丙公司的保证期间是( )。

  A.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5月1日

  B.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1月1日

  C.2010年5月1日至2011年11月1日

  D.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11月1日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保证期间。因为没有约定清偿债务期限,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6个月。

  (5)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除外。

  4.特殊情形下的保证责任

  (1)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在履行此项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的,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保证人的抗辩权

  (1)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如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保证人仍有权抗辩,因其保证责任并未免除。(①不管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还是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都可以行使;②保证人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抗辩权,而不是以债务人或其代理人的身份来行使这一权利的。)

  (2)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不得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

  【相关考点】《民法通则》: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6.共同担保下的保证责任

  【举例】债权人甲与债务人乙签订100万的主合同,债务人以自己价值50万的房产提供抵押。另外还找丙公司作为保证人;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清偿顺序。那么这是“对同一债权既有物保又有人保”,而且是债务人自己的物保,那么债权人应当先就物保受偿,不足部分再找保证人承担。如果是第三人丁提供的物保,同时有保证,那么债权人可以先找物保,也可以先找保证人。

  在同一债权上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属于共同担保。物的担保和保证并存时,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则根据下列规则确定当事人的担保责任承担:

有约定

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承担责任的顺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如果保证与“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则债权人先就债务人的物的担保求偿。保证在物的担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果保证与“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保证与物的担保居于同一清偿顺序,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对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7.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3)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

  8.保证人的追偿权

  (1)一般情形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其代为清偿的部分。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2)债务人被申请破产的情形

  ①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不申报债权的,应通知保证人。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前,可以预先申报破产债权行使追偿权(各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应当作为一个主体申报债权),参加破产财产分配。

  ②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相关考点】《破产法》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例题·单选题】甲企业向乙企业购买货物,丙公司为甲企业200万元货款提供保证担保。当甲企业收到货物尚未支付货款时,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丙公司有证据证明乙企业知道甲企业破产,但乙企业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丙公司。事后得知,如果能及时申报债权,可以得到50万元的破产财产,则丙公司承担的担保责任最多为( )万元。

  A.50

  B.150

  C.200

  D.250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保证责任。债权人(乙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甲企业)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丙公司),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50万元)免除保证责任。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相关推荐:

  2012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随章测试题17套

  2012注会《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随章测试题12套

  2012年注册会计师《审计》随章测试题29套

文章搜索
徐经长老师
在线名师:徐经长老师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MPAcc...[详细]
版权声明:如果注册会计师考试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800@exam8.com,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注册会计师考试网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