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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第6章(4)

考试吧搜集整理了“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帮助考生夯实基础,扎实巩固各章知识点,充分备考。

  三、取回权

  (一)一般取回权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所谓“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在重整程序中行使取回权,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2.取回权的基础权利主要是物权,尤其是所有权,但也不排除依债权产生取回权的情况。司法实践中,取回权主要表现为加工承揽人破产时,定作人取回定作物;承运人破产时,托运人取回托运货物;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收回出租物;保管人破产时,寄存人或存货人取回寄存物或仓储物;受托人破产时,信托人取回信托财产,等等。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如占有权、质权、留置权等,也可构成取回权的基础权利。

  3.一般取回权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形成,其行使不受原约定条件、期限的限制,也不受破产程序限制,在无争议时无须通过诉讼程序,但因财产在管理人占有之下,权利人须通过其取回财产。权利人在取回定作物、保管物等财产时,存在相应对待给付义务的,应向管理人交付加工、保管等费用。

  4.一般取回权的行使通常只限于取回原物。如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原物已被债务人卖出或灭失,权利人的取回权消灭,只能以物价即直接损失额作为破产债权要求清偿,但可构成代位权利的除外。

 

  【考题·判断题】甲委托乙企业保管某件珍贵的书画。在乙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并被受理后,甲欲取回其书画时才发现,该书画已被乙企业以100万元卖出。甲可行使取回权,直接从乙的破产财产中取走100万元。( )。(2009年试题·旧)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取回权。根据规定,一般取回权的行使通常只限于取回原物。如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原物已经被债务人卖出或灭失,权利人的取回权消灭,只能以物价即直接损失额作为破产债权要求清偿,但可构成代位权利的除外。本题中,原物被债务人卖出,没有构成代位权利,所以取回权消灭。

  【例题·单选题】甲企业受乙企业委托,为乙企业保管一批原材料。后甲企业未经乙企业同意,私自用该原材料换取丙企业的一台设备。甲企业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并被人民法院受理后,乙企业发现该原材料已被丙企业运走并用于生产,甲企业尚未将交换的设备运回。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企业只能以原材料的直接损失额为限申报债权

  B.乙企业可以要求丙企业赔偿损失

  C.乙企业可以要求取回被交换的设备

  D.乙企业可以要求管理人按原材料的价值赔偿损失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取回权。原物已经灭火,取回权消灭,财产权利人只能以物价即直接损失额为限申报债权,但可构成代位权利的除外。本题中交换的设备是原材料的代位物,乙企业可以行使代位权利。

  (二)出卖人取回权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2.出卖人向管理人表示行使取回权,即发生取回法律效力,并不要求出卖人必须在买受人(即管理人)收到货物前实际控制并取回货物。其后,管理人即使收到货物,也仅处于保管人的地位。否则,由于运输等方面的原因使出卖人无法控制、收回在途中的货物,便不承认其取回权,不仅不合理,还将使取回权的规定失去存在意义。因为只有在货物被他人占有的情况下才存在“取回”问题。

 

  【考题·单选题】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甲公司破产申请时,乙公司依照其与甲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已向买受人甲公司发运了该合同项下的货物,但甲公司尚未付价款。乙公司得知甲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后,立即通过传真向甲公司的管理人要求取回在运途中的货物。管理人收到乙公司传真后不久,即收到了乙公司发运的货物。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9年试题·新)

  A.乙公司有权取回该批货物

  B.乙公司无权取回该批货物,但可以就买卖合同价款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C.管理人已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但乙公司有权要求管理人立即支付全部价款

  D.管理人已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但乙公司有权要求管理人就价款支付提供担保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出卖人取回权。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只要货物尚在运途中,出卖人向管理人表示行使取回权,即发生取回法律效力;即使管理人其后收到货物,也仅处于保管人的地位。

  四、抵销权

 

  1.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破产抵销权是破产债权只能依破产程序受偿的例外,抵销权实施的结果使该债权在抵销范围内得以由破产财产中得到全额、优先清偿。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相关考点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相关考点2】《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考题·判断题】(2008年)甲公司的债务人乙在甲公司的破产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后,取得他人对甲公司的债权。乙可以用该债权与其欠甲公司的债务进行抵销。(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抵销权。债务人(甲公司)的债务人(乙公司)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

  【考题·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债权人可以行使抵销权的是( )。(2009年试题·旧)

  A.甲享有债务人120万元的债权,同时又是债务人股东,在债务人破产时,甲尚有100万元的分期出资额未缴纳

  B.乙享有债务人120万元的债权,但在听说债务人申请破产后,购买了债务人100万元的货物并拒绝支付货款而形成债务

  C.丙应付债务人100万元的货款,在债务人破产申请被受理后,从另一债权人手中以六折的价格买入了100万元的债权

  D.丁应付债务人100万元的货款,在债务人的破产申请被受理后,继续向债务人提供了100万元的货物,未能及时收到货款而形成债权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抵销权。根据规定,股东的破产债权,不得与其欠付的注册资本金相抵销;因此选项A错误。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不得抵销;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选项B没有“除外事由”,该选项错误。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选项C错误。选项D,债务人的债务人,并不是恶意取得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以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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