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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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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第3章(3)

考试吧搜集整理了“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帮助考生夯实基础,扎实巩固各章知识点,充分备考。

  查看汇总: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汇总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点

  (一)合作企业的特点

  1.合作企业的一方为外国合作者,另一方为中国合作者。

  2.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都在签订的合同中确定。

  3.合作企业的法人资格有可选择性。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

  4.合作企业中的外国合作者可以先行回收投资。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一般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5.合作企业的管理机构具有多样性。

  (二)合作企业与合营企业特点的区别

  1.合营方式不同。合营企业属于股权式的合营;而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

  2.组织形式不同。合营企业必须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而合作企业可以是不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

  3.投资回收方式不同。合营企业只有在依法解散时,外国合营者才能收回自己的资本;而合作企业中的外国合作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4.经营管理机构不同。合营企业的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而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具有多样性。

  5.利润分配方式不同。合营企业按各方的股权比例进行分配;而合作企业是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比例分配利润。

  【考题·单选题】下列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共同特点的表述中,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07年试题)

  A.二者的中外投资者均可以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B.二者的中外投资者均以其投资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C.二者的注册资本均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中外投资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D.二者均由中外投资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区别。根据规定,合营企业和合作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可以是个人,“中方投资者”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因此选项A的说法错误;承担责任形式上,合作企业以其投资额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因此选项B的说法是错误的;盈亏分配上,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企业,中外合作各方不以投资数额、股权等作为利润分配的依据,而是通过签订合同具体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选项D的说法是错误的。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合作企业的条件

  国家鼓励举办的合作企业是:(1)产品出口的生产型合作企业;(2)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二)设立合作企业的法律程序

  1.由中国合作者向审查批准机关报送有关文件。

  2.审查批准机关审批。(45天批准)

  3.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

  (比照合营企业)

合作企业的协议

合作各方对设立合作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

有抵触时,以合同为准。

批准后生效,有重大变更的需要批准。
内容不一致的,以合同为准

合作企业的合同(14项内容)

合作各方为设立合作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

合作企业的章程(11项内容)

按照合作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作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作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

  【考题·单选题】根据有关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各方订立的合作协议、合作合同以及制定的企业章程的内容不一致时,其处理原则是( )。(2009年试题·新)

  A.以合作协议为准

  B.以合作合同为准

  C.以企业章程为准

  D.以审批机关的认定为准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合作企业中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都是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确定的。合作企业协议的内容与合作企业合同不一致的,以合作企业合同为准。合作企业章程的内容与合作企业合同不一致的,以合作企业合同为准。

  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一)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

  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作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作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二)合作企业的投资总额

  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参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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