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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讲义(71)

考试吧整理了“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讲义”,帮助考生备考。

  更多: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讲义汇总

  第十三章 票据法律制度

  第一节 票据法的一般理论

  一、票据的概念

  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就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票据是一种可转让的证券,必须通过背书的方式进行转让。

  二、票据法律关系

  1.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

  (1)票据关系是因为票据行为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

  (2)票据的基础关系是签发票据的原因(前提),它属于民法上的法律关系。

  提示: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票据关系因一定原因而失效,并不影响票据基础关系的效力。

  2.票据权利与民事权利(重点)

  (1)票据当事人签发、取得和转让了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只要该票据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票据关系就是有效的。

  (2)《票据法》第18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失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例题·单选题】甲、乙签订了买卖合同,甲以乙为收款人开出一张票面金额为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预付款交付于乙,乙接受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丙。后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解除该合同。下列关于甲的权利主张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是( )。

  A.甲有权要求乙返还汇票

  B.甲有权要求丙返还汇票

  C.甲有权请求付款银行停止支付

  D.甲有权要求乙返还5万元预付款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这就是说,如果票据当事人违反《票据法》的上述规定而签发、取得和转让了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该票据只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票据关系就是有效的;该票据关系的债务人就必须依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对票据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而不得以该票据没有真实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为由而进行抗辩。本题中,甲是不能对抗丙的,但是可以要求乙返还与票据金额相当的预付款。

  3.票据法律关系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一样,由主体(即当事人)、内容和客体三大要素所构成。

  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是指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总括而言,该等当事人有出票人(亦称发票人)、持票人、承兑人、付款人、受款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举例】出票人A开具票据给收款人B,付款人是甲银行,B将票据背书转让给C,C又背书给D,D是持票人。则出票人A、付款银行、收款人B 是基本当事人;背书人C与被背书人D是非基本当事人。

  【例题·多选题】甲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给乙。下列有关票据关系当事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甲是出票人

  B.乙是收款人

  C.甲是承兑申请人

  D.承兑银行是付款人

  『正确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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