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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讲义(47)

考试吧整理了“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讲义”,帮助考生备考。

  更多: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讲义汇总

  第三节 用益物权制度

  一、用益物权的基本理论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1)土地承包经营权;(2)建设用地使用权;(3)宅基地使用权;(4)地役权;(5)准物权。具体包括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解释:与财产所有权、担保物权相比较,用益物权具有如下特征:(1)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而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不以物的占有为前提,质押权、留置权虽移转占有,但这种占有的目的在于权利保持和公示,而非在于标的物的使用;(2)用益物权除地役权外,均为主物权,担保物权为从物权;(3)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客体,主要通过登记公示;(4)用益物权是直接支配他人的物的权利。

  二、主要用益物权介绍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1.承包经营期限: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到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2.如果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在承包期内,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1.登记生效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生效的条件。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房随地走、地随房走、房地一体”的流转规则)

  (1)建设用地使用权在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时,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处分。

  (2)当建筑物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时,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提示:如果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住宅建设的,当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可以自动续期。

  【例题·单选题】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续期问题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9年原制度)

  A.自动续期

  B.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归国有,不得续期

  C.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续期

  D.经不动产登记机构批准,可以续期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因此选项A正确。

  (三)地役权

  1.地役权概述

  地役权,是指土地上权利人(包括土地所有人、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人以及土地的承租人),为了自己使用土地的方便或者土地利用价值的提高,通过约定得以利用他人土地的一种用益物权。其中为他人土地利用提供便利的土地称为供役地,而享有地役权的土地称为需役地。与一般的用益物权不同,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相分离单独转让。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不得单独设定抵押。

  (2)所谓地役权的不可分性,是指地役权存在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全部,不能分割为各个部分或仅仅以一部分而单独存在。

  提示: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我国对地役权的设定采用的是登记对抗主义。

  2.地役权与其他用益物权的关系

  (1)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解释:先设立地役权,后承包的,承包人享有地役权。

  (2)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解释:先承包的,必须经承包人同意,才能设立地役权。

  (3)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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