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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讲义(33)

考试吧整理了“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讲义”,帮助考生备考。

  更多: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讲义汇总

  第三节 管理人制度

  一、管理人制度的一般理论(略)

  二、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

  (一)管理人的资格

  1.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2.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

  2.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提示:管理人有利害关系是指:(1)“社会中介机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①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③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④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⑤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2)“清算组成员的派出人员、社会中介机构的派出人员、个人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①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②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③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④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主体中,可以担任管理人的是( )。

  A.与债权人有尚未了结债务的人

  B.曾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

  C.破产案件受理的4年前曾担任债务人董事的人

  D.破产案件受理前2年内曾担任债务人法律顾问的人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管理人的任职资格。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因此选项B是不能担任管理人的;选项A和D是属于与债务人有利害关系的主体,也是不能担任管理人的。

  (二)管理人的指定

  1.管理人指定有随机、竞争、接受推荐三种方式。

  提示: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被指定为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应经评审委员会成员1/2以上通过。

  2.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人民法院的指定。管理人拒绝指定的,可以决定停止其担任管理人1年至3年,或将其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

  提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3.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的情形,债权人会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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