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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53)

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预计将于9月10日-11日举行,考试吧提供了“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帮助考生梳理知识点。

  10、保证人

  (1)债务人(被保证人)破产

  ①连带保证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对于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首先向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追偿,然后再以未受清偿的余额向保证人追偿(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在债务追偿问题上,债权人享有向债务人或者保证人的选择权。债权人也可以同时向债务人和保证人追偿,债务人先作清偿的,相应减少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保证人先作清偿的,债权人将其申报的破产债权转移给保证人行使。

  【解释1】债务人的保证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解释2】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②一般保证

  一般情况下,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但是,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因此,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一般保证人追偿。

  【解释】破产案件受理时主债务未到期的,一般保证人并无提前履行保证责任的义务,仍应按照原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人破产

  ①连带保证

  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件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得因其破产而免除。主债务到期时,债权人可以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向保证人申报债权进行追偿。主债务未到期的,视为已到期,在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后予以提前清偿。取消了保证人的期限利益后,债权人对连带保证人可以直接申报债权进行追偿。

  ②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人破产的,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由于债权人尚未获得主债务人的清偿,申报债权时无法确定一般保证人应承担补充保证责任的大小,但债权人可以就“全部债权”向一般保证人申报债权。在破产财产分配过程中,如果债权人先获得主债务人的清偿,便可根据主债务人的清偿结果相应调整其对一般保证人的破产债权额;如果债权人先从一般保证人处获得清偿,应先行提存,待债权人从主债务人处获得清偿后,再按照一般保证人实际应承担的补充保证责任,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中规定的清偿率,向债权人支付,余额由人民法院分给其他债权人。

  【例题·多选题】甲企业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丙企业为一般保证人,人民法院受理了丙企业的破产案件。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人民法院受理丙企业的破产案件后,丙企业的保证责任免除

  B、人民法院受理丙企业的破产案件后,丙企业的保证责任不得因其破产而免除

  C、丙企业的补充责任应按债权人申报的破产债权数额确定

  D、丙企业的补充责任应按债权人实际分配的财产数额确定

  【答案】BC

  【解析】(1)选项AB: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件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得因其破产而免除;(2)选项CD:一般保证人的补充责任应按债权人申报的破产债权数额确定(而非债权人实际分配的财产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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