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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30)

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预计将于9月10日-11日举行,考试吧汇总了“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帮助考生梳理知识点。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

  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2006年单选题、2008年综合题、2009年原制度单选题)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P140)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3)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4)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5)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即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作出与《公司法》不同的规定。

  【解释1】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先看公司章程的规定,只有公司章程未规定,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解释2】“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时”的顺序:(1)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公司章程未约定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3)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解释3】有限责任公司的利润分配顺序:(1)全体股东事先有约定的,按照约定;(2)未约定的,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解释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顺序:(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2、股权转让中的股东会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不再需要经过股东会的决议。

  (2)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3、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股东股权

  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相关链接】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例题1·多选题】甲公司因欠付货款被乙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决定对甲公司所持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予以强制执行。丁公司(非丙公司的股东)表示愿意受让该项股权。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甲公司的股权时,应当通知丙公司及全体股东

  B、丙公司的其他股东对该股权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C、丙公司的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1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D、丙公司的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答案】ABD

  【例题2·单选题】1999年8月,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5月,丙与丁达成协议,将其在A公司的出资全部转让给丁,甲、乙均不同意。下列解决方案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01年)

  A、由甲或乙购买丙的出资

  B、由甲和乙共同购买丙的出资

  C、如果甲、乙均不愿购买,丙无权将出资转让给丁

  D、如果甲、乙均不愿购买,丙有权将出资转让给丁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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