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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设立 |
出资期限 |
1. 发起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注册资本跟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一样,也是全体股东的认缴之和,即注册资本是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份自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注意:有限责任公司有讲到最低出资额不得低于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没有讲到,是因为这个注册资本最低是500万。 | ||||||||||||||
2. 募集设立: 注册资本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募集设立是发起人认购部份股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发起人认购的比例不能低于35%,要≥35%,其余部份对社会公众公开募集。 注意:募集设立不允许分期出资,注册资本即为实收股本总额。因为募集设立在营业执照取得的当天,注册资金是全部到位的,只有全部倒位了,才召开创立大会(相当于第一次股东大会),才申请,登记公司。 召开条件:需要代表股份总额半数以上出席才可以。 备注:大股东叫发起人,小股东叫认股人。 | ||||||||||||||||
抽回资本 |
投资人(发起人,认股人)不得抽回股本 ,但下列三项可以抽回出资额: 1.未按期募足股份。 2.发起人未按期(30)日召开创立大会。 3.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 |||||||||||||||
股东的知情权 |
股东有权查阅什么东西: 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 | |||||||||||||||
发起人的义务 |
1.发起人未按照章程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注意:不包括小的认股人。 2.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份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不包括认股人)承担连带责任。 注意:有限责任公司出现这种情况时,是由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 |||||||||||||||
组织机构 |
股东大会(结合有限公司的) |
1.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章程规定人数5-19人)。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1/3)。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不是看人数,是看表决权)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1个监事不行) | |||||||||||||
2.会议通知 |
(1)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前20日通知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是提前15日,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3)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备注:有限责任公司有约定的,按约定,没约定的按法定15天。股份有限公司按法定。 | |||||||||||||||
3.股东的临时提案权 |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2)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4.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 ||||||||||||||||
5.股东大会的决议 |
(1)一般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小股东一般不出席会议) (2)特别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4条+1条)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变更公司形式 ⑤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 | |||||||||||||||
6.累积投票制 |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 |||||||||||||||
7.会议记录 |
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而非股东)签名。 备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太多了,所以由主持人签名。有限责任公司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因为人少,来了的都签名。 | |||||||||||||||
董事会 |
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5-19人,董事会成员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没有也行。 备注: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3-13人,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必须包括职工代表。 | |||||||||||||||
2.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设不设都可以。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3.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不履行的按下面顺序: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履行职务。 | ||||||||||||||||
4.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于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备注: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1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 注意:只有股份公司特别,其他公司一般每年召开1次。 | ||||||||||||||||
5.临时董事会的召开条件 (1)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2)1/3以上董事提议 (3)监事会提议(一个监督不行) 注意: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董事会与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基本相同。 | ||||||||||||||||
6.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 ||||||||||||||||
7.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不是出席)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 ||||||||||||||||
8.董事会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不能口头)委托其他董事(不是董事不行)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受权范围。 | ||||||||||||||||
9.董事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 ||||||||||||||||
10.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计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 ||||||||||||||||
监事会 |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基本相同,主要区别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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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
1.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事项 |
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不是全部)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2.独立董事制度 |
基本任职条件: (1)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2)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①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②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1%以上--------前10名 ③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5%以上------前5名 ④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离职3年可以,离职3个月不行) ⑤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⑦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 |||||||||||||||
3.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 |
董事会秘书属于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是董事会设置的服务席位,既不能代表董事会,也不能代表董事长。注意:董事长秘书不能兼监事。 | |||||||||||||||
4.增设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 |
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1.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度即可举行。 2.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3.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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