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考试吧论坛 Exam8视线 考试商城 网络课程 模拟考试 考友录 实用文档 求职招聘 论文下载
2011中考 | 2011高考 | 2012考研 | 考研培训 | 在职研 | 自学考试 | 成人高考 | 法律硕士 | MBA考试
MPA考试 | 中科院
四六级 | 职称英语 | 商务英语 | 公共英语 | 托福 | 雅思 | 专四专八 | 口译笔译 | 博思 | GRE GMAT
新概念英语 | 成人英语三级 | 申硕英语 | 攻硕英语 | 职称日语 | 日语学习 | 法语 | 德语 | 韩语
计算机等级考试 | 软件水平考试 | 职称计算机 | 微软认证 | 思科认证 | Oracle认证 | Linux认证
华为认证 | Java认证
公务员 | 报关员 | 银行从业资格 | 证券从业资格 | 期货从业资格 | 司法考试 | 法律顾问 | 导游资格
报检员 | 教师资格 | 社会工作者 | 外销员 | 国际商务师 | 跟单员 | 单证员 | 物流师 | 价格鉴证师
人力资源 | 管理咨询师考试 | 秘书资格 | 心理咨询师考试 | 出版专业资格 | 广告师职业水平
驾驶员 | 网络编辑
卫生资格 | 执业医师 | 执业药师 | 执业护士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证) | 经济师 | 会计职称 | 注册会计师 | 审计师 | 注册税务师
注册资产评估师 | 高级会计师 | ACCA | 统计师 | 精算师 | 理财规划师 | 国际内审师
一级建造师 | 二级建造师 | 造价工程师 | 造价员 | 咨询工程师 | 监理工程师 | 安全工程师
质量工程师 | 物业管理师 | 招标师 | 结构工程师 | 建筑师 | 房地产估价师 | 土地估价师 | 岩土师
设备监理师 | 房地产经纪人 | 投资项目管理师 | 土地登记代理人 | 环境影响评价师 | 环保工程师
城市规划师 | 公路监理师 | 公路造价师 | 安全评价师 | 电气工程师 | 注册测绘师 | 注册计量师
缤纷校园 | 实用文档 | 英语学习 | 作文大全 | 求职招聘 | 论文下载 | 访谈 | 游戏
您现在的位置: 考试吧(Exam8.com) > 资格类考试 > 注册会计师考试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 > 经济法 > 正文

2010年注会《经济法》工业产权法律制度详解(3)

考试吧为使广大考生更好的备战201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为您提供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工业产权法律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三、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一)授予专利权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符合的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缺少这三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都不能获得专利权。需要注意的是,下面探讨的三个条件,都是针对发明和实用新型的,而不包括外观设计在内。

  1、新颖性(重点)

  (1)新颖性的地域标准

  我国采用了是世界性标准:即凡在世界任何一个地方公开过的技术,都不具备新颖性。(新增)

  (2)新颖性的时间标准

  判断发明创造是否具备新颖性,我国未采用“发明日标准”(发明创造实际完成的时间),而采用“申请日标准”,即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的之日为申请日。

  (3)抵触申请

  一是:由于在先申请的存在,使得在后申请的同一发明创造不具备新颖性。

  二是:如果先申请在被公布以前撤回、放弃,则不能构成抵触申请。

  例如:甲在2009年5月提起专利申请,乙在2009年6月提出专利申请,如果方案是同一个,应当授权给甲;假如其它方面都没有问题,那么,甲应该得到授权,但是在实践中会出现以下情况:

  甲申请完以后,技术方案还没有公开,甲就撤回申请,如果甲撤回申请,乙的专利申请是否能够通过?(答案:乙的专利申请会被通过,能获授权)

  (4)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丧失新颖性:(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议义上首次展出的;(2)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漏其内容的。

  【例题】甲于2008年8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一个关于吸尘器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甲申请专利之前发生的下列事实中,不会影响甲专利申请新颖性的有( )。

  A、2008年3月15日,甲在中国政府主办的一个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了这种吸尘器

  B、2008年4月10日,应当承担保密义务的工作人员乙,未经甲同意擅自在一个学术会议上公布了该发明

  C、2008年5月12日,甲在国家商务部组织召开的一个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了介绍该发明的演讲

  D、2008年6月18日,甲在某国际性学术刊物上首次刊登了介绍该发明的学术论文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专利新颖性的丧失。根据规定,《专利法》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泄露其内容的。

  2、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在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提示:外观设计的新颖性在判断标准上与发明、实用新型相同。

  (二)、不授予专利权的项目

  1、科学发现。科学发现和发明是不同的事物,两个概念。

  科学发现只是发现了科学规律,而科学发明一定是利用自然规律的结果。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例如体育竞赛的规则、游戏规则、九九乘法表、教学演算的符号和代码、计算方法、生产管理方法、经商方法都是不能授予专利权的。虽然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本身不能被授予专利,但根据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而设计制造的仪器、用具等,可以获得专利保护。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由于不能用工业的方法制造和使用,因此不适用于专利法保护。

  注意:药品及用于诊断或治疗疾病的仪器、设备或者器械等,只要具备专利条件,就可以被授予专利。

  4、动植物品种。

  动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权。但是动植物品种的培育方法可以依照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新增)

  提示:第五条规定,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碍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例如:溶解毒品的方法,制造假币的设备、万能钥匙等不能授予专利权。

  【例题】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授予专利权的有( )。

  A、万能钥匙生产方法

  B、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C、平面印刷品的图案

  D、动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

  答案:ABC

  相关推荐:2010年注会《经济师》预习辅导:物权法汇总
       2010年注册会计师《会计》预习资料:租赁汇总
       2010年注册会计师:《会计》金融资产讲义汇总
文章搜索
徐经长老师
在线名师:徐经长老师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MPAcc...[详细]
版权声明:如果注册会计师考试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800@exam8.com,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注册会计师考试网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