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考试吧论坛 Exam8视线 考试商城 网络课程 模拟考试 考友录 实用文档 求职招聘 论文下载
2011中考 | 2011高考 | 2012考研 | 考研培训 | 在职研 | 自学考试 | 成人高考 | 法律硕士 | MBA考试
MPA考试 | 中科院
四六级 | 职称英语 | 商务英语 | 公共英语 | 托福 | 雅思 | 专四专八 | 口译笔译 | 博思 | GRE GMAT
新概念英语 | 成人英语三级 | 申硕英语 | 攻硕英语 | 职称日语 | 日语学习 | 法语 | 德语 | 韩语
计算机等级考试 | 软件水平考试 | 职称计算机 | 微软认证 | 思科认证 | Oracle认证 | Linux认证
华为认证 | Java认证
公务员 | 报关员 | 银行从业资格 | 证券从业资格 | 期货从业资格 | 司法考试 | 法律顾问 | 导游资格
报检员 | 教师资格 | 社会工作者 | 外销员 | 国际商务师 | 跟单员 | 单证员 | 物流师 | 价格鉴证师
人力资源 | 管理咨询师考试 | 秘书资格 | 心理咨询师考试 | 出版专业资格 | 广告师职业水平
驾驶员 | 网络编辑
卫生资格 | 执业医师 | 执业药师 | 执业护士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证) | 经济师 | 会计职称 | 注册会计师 | 审计师 | 注册税务师
注册资产评估师 | 高级会计师 | ACCA | 统计师 | 精算师 | 理财规划师 | 国际内审师
一级建造师 | 二级建造师 | 造价工程师 | 造价员 | 咨询工程师 | 监理工程师 | 安全工程师
质量工程师 | 物业管理师 | 招标师 | 结构工程师 | 建筑师 | 房地产估价师 | 土地估价师 | 岩土师
设备监理师 | 房地产经纪人 | 投资项目管理师 | 土地登记代理人 | 环境影响评价师 | 环保工程师
城市规划师 | 公路监理师 | 公路造价师 | 安全评价师 | 电气工程师 | 注册测绘师 | 注册计量师
缤纷校园 | 实用文档 | 英语学习 | 作文大全 | 求职招聘 | 论文下载 | 访谈 | 游戏
您现在的位置: 考试吧(Exam8.com) > 资格类考试 > 注册会计师考试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 > 正文

2008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精讲班讲义--第23讲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1)发起设立。发起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3、出资方式
(1)发起人的出资方式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完全一致。提示: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全体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30%。
(二)、创立大会
1、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2、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3、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相关知识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前,可以抽回出资。
(三)、发起人的义务
1、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入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四)、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例题】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000万元,净资产为人民币1亿元,该公司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法律允许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为人民币( )。(1999年)
  A、1亿元
  B、8000万元
  C、6500万元
  D、5200万元
   【答案】A
 【解析】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本题答案应选A。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重点)
(一)股东大会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相同。
1、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1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l/3时;
(3)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l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相关知识点: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①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②1/3以上的董事提议;③监事会提议召开。
   【例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召开2临时股东大会的有(  )。
    A、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B、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股本总额的1/3时
    C、持有公司股份5%的股东请求时
    D、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答案】ABD
文章搜索
徐经长老师
在线名师:徐经长老师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MPAcc...[详细]
版权声明:如果注册会计师考试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800@exam8.com,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注册会计师考试网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