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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精选: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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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的履行原则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正确、适当、全面地完成合同中规定的各项义务的行为。 (全面履行和诚实信用原则)

  依照上述履行原则及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适用《合同法》的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的,按国、行标;没有国、行标的,按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标准履行。

  (2)价款或报酬不明的,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价;依法应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按规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4)期限不明的,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时间。

  (5)方式不明的,按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

  (6)费用不明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合同约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j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k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l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义务。――>不影响合同主体。企业合并或分立的,由后续者承担责任。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yangjobe〗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涉及第三人的,无论是债务方或第三人违约责任,债务人均应承担责任)

  二、合同的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在法定情况下可以对抗对方的请求权,使当事人的拒绝履行行为不构成违约。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双方应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前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二)后履行抗辩权:双方履行有先后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辩权(掌握概念)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就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没有证据中止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

  (1)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 丧失商业信誉

  (4) 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一方可解除合同。

  (四)其他履行问题的处理

  1、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yangjobe〗有关债权人、债务人变动引起的法律规定总结

  1、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2、债务人合并、分立的,应在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3次,债权人在接到通知的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90日内,有权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对分立的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公司法规定)

  3、债务人变更住所,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时,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2、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三、代位权与撤销权――合同保全的形式。目的是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对无物权担保的债权人造成损害。(对有物权担保的享有优先受偿权,参见担保部分内容)

  (一)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抚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代位权的适用对象是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即债务人危及债权人利益的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如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提出抗辩,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其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在代位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yangjobe〗理解代位权的几个要点:

  1、 债务人消极行使权利

  2、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且不专属于债务人

  3、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无物权担保)

  4、 债权人请求法院认定代位权

  5、 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6、 债权人对行使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涉及破产企业,只能是在破产宣告前行使才有优先受偿权,因为破产宣告后,破产企业的债权由清算组来追偿)

  7、 债权人胜诉,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

  ****注意和破产法中相关代位权的联系。

  1、 破产企业代位追偿的债权属于破产财产

  2、 担保人预先行使代位追偿权的属于破产债权,(因为破产后无法再代位求偿)

  (二)撤销权——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指债务人的积极行为)。撤销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适当分担。

  与代位权的区别:

  1、 债务人的行为有: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2、 债务人的积极行为

  3、 债权人对撤销权行使的结果无优先受偿权。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的,消灭(保护时效5年)。5年不适用诉讼中止、中断。

  债权人对撤销权行使结果无优先受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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