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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最后冲刺:《经济法》各章分布概率及训练题

来源:科教园 2006-9-13 16:49:50 考试吧: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 模拟考场

  2、著名学者甲于1971年被迫害致死,甲于临终前将其回忆录手稿赠送给好友乙。该手稿扉页上题有“吾将不久于人世,谨以此绝笔赠吾至友,望珍藏密室,令其永不面世”的字样。乙依遗嘱秘藏之。1991年乙病故,其继承人丙获得该手稿。1994年丙将该手稿借于学者丁,供其研究甲的生平时参考。丙在出借时声明“根据作者遗愿,手稿不得公诸于世”,丁应允。1996年,丁在征得甲的继承人戊同意后,将手稿以“内部资料”的形式刊印400册,在一定范围内散发。问:

  (1)甲在手稿上的题字是否属于行使发表权的行为?为什么?

  (2)丙将手稿借给学者丁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为什么?

  (3)丁征得甲继承人戊的同意刊印400册的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为什么?

  【参考答案】(1)是。因为发表的行为方式中包括不发表这一方式。本案中甲的行为就属于不发表。

  (2)不构成侵权行为,因为给特定对象的阅读,不构成发表,不属于侵犯发表权的行为。

  (3)不属于合理使用。因为合理使用的前提是针对已经发表的作品。而本案中的作品尚未发表,因此不能以内部资料的形式予以发表。

  3、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

  案情:甲公司指派员工唐某从事新型灯具的研制开发,唐某于1999年3月完成了一种新型灯具的开发。甲公司对该灯具的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并于2000年5 月19日申请发明专利。2001年12月1日,国家专利局公布该发明专利申请,并于2002年8月9日授予甲公司专利权。此前,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0 年7月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乙公司使用该灯具专利技术4年,每年许可使用费10万元。

  2004年3月,甲公司欲以80万元将该专利技术转让给丙公司。唐某、乙公司也想以同等条件购买该专利技术。最终甲公司将该专利出让给了唐某。唐某购得专利后,拟以该灯具专利作价80万元作为出资,设立一家注册资本为3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

  2004 年12月,有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专利无效,理由是丁公司已于1999年12月20日开始生产相同的灯具并在市场上销售,该发明不具有新颖性。经查,丁公司在获悉甲公司开发出新型灯具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了甲公司的有关技术资料并一直在生产、销售该新型灯具。

  问题:

  1.唐某作为发明人,依法应享有哪些权利?

  2.甲公司在未获得专利前,与乙公司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否有效?如甲乙双方因此合同发生纠纷,应如何适用有关法律?

  3.甲公司为何将专利技术出让给唐某?该专利技术转让合同成立后,对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有何影响?

  4.唐某拟以该专利作价80万元设立注册资本为3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5.该专利是否应当因为不具有新颖性而被宣告无效?为什么?

  6.对丁公司的违法行为应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

  1. 署名权、获得奖励权、获得合理报酬权。

  2. 有效。专利申请公布以前,适用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有关规定;专利申请公开以后、授权之前,参照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授权以后,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

  3. 因唐某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不影响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甲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唐某承受。

  4. 如果该灯具技术是高新技术,唐某的出资符合法律规定;如果该技术不是高新技术,唐某的出资则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除高新技术成果外,以工业产权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5. 不应被宣告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发明创造内容的,该发明创造并不丧失新颖性。

  6. 在该专利申请公布之前,丁公司的行为属于侵犯甲公司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在专利申请公布前,该技术属于商业秘密;在该技术被授予专利权后,丁公司继续使用该技术的行为属于专利侵权行为,因为丁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和销售专利产品,构成专利侵权行为。

  4、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

  1991年1月,某甲与乙饭店签订合作开办饭店协议一份。同年3月,乙饭店开业后,未悬挂店名,但在该店门上方悬挂“正宗狗不理包子第四代传人赵某第五代传人甲”为内容的牌匾一块,其中“狗不理包子”为大字,其余为小字,并聘请甲为该店厨师。该店自1991年3月起经营包子。1980年12月,多年经营狗不理包子的丙饮食公司取得“狗不理”牌商标注册证,当其发现乙饭店及甲的行为后,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护其商标专用权。甲与乙饭店辩称,制作悬挂的牌匾是对“狗不理”创始人及传人赵某和甲个人身份的宣传;且丙公司的商标已过有效期,所以法院应驳回。

  请回答:

  (1)丙公司是否具有“狗不理”牌商标专用权,为什么?

  (2)甲与乙饭店的行为是否侵权?为什么?

  (3)当事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应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答案:

  病饮食公司享有狗不理包子的商标专用权。丙饮食公司的该商标已经国家工商局注册登记,其有效期10年虽已满,但未过六个月申请续展期,仍应认为有效。

  甲与乙饭店行为构成侵权,属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认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侵权行为。

  甲与乙应承担责任。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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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MPAcc...[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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