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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教育局关于2008年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3)

 六.优录加分的项目及加分标准

  考生的优录加分转换成相应位置值,计录到考生的总位置值中。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升学成绩总位置值减1.6参加录取: 烈士子女、兄弟姐妹; 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升学成绩总位置值减0.8参加录取: 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 毕业年级参加“创新素质实践行”活动,经全市评选认定的前80名应届初中毕业生; 初中阶段获国家发明专利的学生;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初中毕业年级获市“女生优胜奖”的学生。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升学成绩总位置值减0.4参加录取: 毕业年级参加“创新素质实践行”活动,经全市评选认定的第81名至500名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初中阶段市艺术小人才比赛一等奖获得者; 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台湾籍考生和侨眷中的高级知识分子子女、少数民族子女; 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独女户、双女结扎户的子女。

  (四)其他

  享受优录的考生报名前要填写优录审核表,审核表由考生毕业学校初审,报区、市教育局基教(科)处或体卫艺(站)处审核或市(区)有关部门审核认定,所有优录考生的名单录取前需公示,市招考办在录取时据此优录。

  同时具备几种优录条件(含推荐生)的考生,只能享受一种,不累计。

  若同时具有推荐生资格又具备优录条件的考生,未被相应推荐学校录取,其推荐生资格将失效,在参加其他学校录取时可享受优录政策。

  优录的审核手续在报名前办理完毕,过时不予补办。凡弄虚作假的,取消优录资格并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七.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确保招生考试工作有序进行

  各单位要牢固树立为考生服务、为学校服务的思想,切实加强对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的领导,坚持依法招考,确保招生考试各项政策落实。坚持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录取资格线、录取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人民群众对招生工作的监督,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各尽其责,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加强对招生政策的宣传,指导考生填好志愿,引导考生合理分流,要切实尊重考生的报考志愿,维护志愿的严肃性,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强制学生填报志愿。招生学校必须按政策、按计划、按考生志愿招生,坚决制止违规招生。

  要坚决制止招生乱收费。各类学校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收费,各级招生部门不能以任何借口,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要严肃考风考纪,严格按照《考务手册》组织考试,规范管理,严防试卷泄密。加强阅卷工作的保密性,保证公平性,提高准确性,切实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

  要加强招生队伍建设,提高招生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决不允许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任何违反招生纪律的活动。认真耐心地做好招生考试期间信访接待工作,全心全意为学校和考生服务。

  此工作意见的解释权在武汉市招生考试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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