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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宜昌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教育部关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意见》(教基[2005]2号)、《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和进一步完善中考改革的意见》(教基[2008]6号)和省教育厅关于中考改革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09年宜昌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方案。

  一、目标与原则

  (一)目标

  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一代新人为宗旨,改变以考试分数简单相加作为唯一录取标准的做法,在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普通高中招生录取三方面予以突破,逐步构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评价体系。

改革坚持有利于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有利于体现九年义务教育的性质,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减轻学生过重的负担,促进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学习;有利于高中阶段学校选拔合格的新生。

  (二)原则

  1、全面性原则。对初中毕业生的学业水平和综合素质进行全面评价。学业考试不仅要考查学生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还要考查学生掌握知识的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综合素质评价不仅要关注学生发展的诸方面,还要关注学生素质的发展过程;普通高中招生不仅要看学生的学业考试成绩,还要把学生的综合素质评定结果作为录取的重要依据。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和普通高中招生录取等改革政策的制定与实施都要公开透明。要建立健全各项监督机制,加强过程监控,确保公平和公正。

  3、积极稳妥的原则。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在继承的基础上不断创新,既要坚持改革的方向,又要考虑社会的承受能力,广泛宣传,稳妥操作,不断完善。

  二、学业考试

  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是义务教育阶段的终结性考试,应全面、客观地反映学生在学科学习目标方面所达到的水平。考试结果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的主要依据,也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

  (一)考试科目、考试形式、考试时限及考试时间

  1、考试科目: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分为统一考试、统一考查和学校考查三类。

  统一考试科目:语文(闭卷)、数学、英语、物理、化学、体育与健康。

  统一考查科目:思想品德(城区开卷)、历史(城区开卷)、地理、生物。

  学校考查科目:音乐、美术、理化生实验操作、地方课程、校本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研究性学习、信息技术、社区服务与社会实践)。

  2、考试形式:考试形式分为纸笔考试、操作考试(查)和综合考查三类。

  纸笔考试科目: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思想品德、历史、地理、生物。

  操作考试(查)科目:体育与健康、理化生实验和信息技术。

  综合考查科目:音乐、美术、地方课程、校本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与社会实践)、语文听力与口语交际、英语听力与口语。

  3、纸笔考试(考查)科目分值及考试时限:语文、数学、英语卷面分各为120分,其它科目卷面分各为100分。语文考试时限为150分钟,数学、英语考试时限各为120分钟,物理、化学考试时限各为90分钟,其它学科考查时限各为60分钟。

  4、考试(考查)时间:八年级结束时,组织地理、生物考查;九年级结束时,组织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思想品德、历史、体育与健康、理化生实验操作和信息技术考试(考查),其它科目考查时间由学校根据课程结束时间自定。

  (二)成绩呈现方式 

  学业考试成绩以等级方式呈现。根据考试(考查)科目的卷面分数或考查结果,按一定标准转换为等级。语文、数学、英语3科分别根据卷面得分按A、B、C、D、E、F 、G、H I 9个等级呈现,等级标准为:110分及以上为A等,105—109分为B等,100—104分为C等,95—99分为D等,90—94分为E等,80—89分为F等,70—79分为G等,60—69为H等,59分及以下为I等;物理、化学2科分别根据卷面得分按D、E、F、G、H、I  6个等级呈现,等级标准为:95分以上为D等,90—94分为E等,80—89分为F等,70—79分为G等,60—69分为H等,59分及以下为I等;体育与健康根据考试成绩按G(良好)、H(合格)、I(不合格)3个等级呈现;思想品德、历史、地理、生物4科根据卷面得分按H(合格)、I(不合格)2个等级呈现;学校考查科目根据考查结果按H(合格)、I(不合格)2个等级呈现。

  (三)考试命题

  1、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要充分体现新课程理念,严格按照课程标准命题。试题内容要加强与社会生活、科技发展和学生经验的联系,增强问题的真实性和情境性,加强试题的探究性和开放性,注重考查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2、试题要有较高的信度和效度,有一定的难度和区分度。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试题的难度值控制在0.65左右;思想品德、历史、地理、生物试题的难度值控制在0.75左右。各科试题的难度要形成合理的符合各学科课程标准要求的梯度结构;难度较大的试题要体现在课程标准所强调的核心知识和核心能力上。

  3、试题命制要充分发挥各类题型的功能,积极探索使用新题型。主观性试题和客观性试题的比例要适当,主观性试题要清楚地确定评分标准和说明,做到答案开放适度,评分容易操作。题量要适中。杜绝设置偏题、怪题。

  (四)考试组织

  1、统一考试科目和统一考查科目由市教育局统一命题和统一组织考试;学校考查科目由市教育局提出考查标准,学校组织考查,教研和教育装备部门负责组织抽查和评估。

  2、市教育局制定命题、审题人员的资格标准,实行命题、审题人员资格认定制度,建立一支由骨干教研员和优秀教师组成的命题、审题队伍。加强命题、审题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命题、审题水平。

  3、建立科学规范的命题、审题和阅卷工作程序,完善命题、审题和阅卷工作机制。学业考试命题实行严格的命、审分离制度,每学科的命题人员不少于3人,审题组人员不少于3人。阅卷工作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学科负责制,统一考试科目和统一考查科目实行统一阅卷,语文、英语的作文实行三人独立阅卷。完善阅卷工作程序,积极探索网上阅卷,确保阅卷质量。

  三、综合素质评价

  对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进行评价旨在贯彻落实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综合素质评定结果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

  (一)评价的基本内容、标准、结果呈现方式及比例要求

  1、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基础性发展目标包括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五个维度。在具体操作中,五个维度的基础性发展目标分为若干要素,每个要素可列举若干关键表现,在此基础上对学生进行评定。

  2、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呈现形式包括两部分:一是综合性评语。对学生的综合素质予以整体描述,应突出学生的特点、特长和潜能;二是评定等级。对学生综合素质的五个维度分别用A、B、C、D四个等级呈现,A、B、C、D分别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3、各个维度A等人数比例以学校为单位原则上控制在总人数的30%-40%之间,C等人数控制在15%—20%之间,D等人数比例不得超过2%。

  (二)综合素质评价的组织与管理

  1、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委员会,由分管领导、负责基础教育的相关科室和纪检监察部门的人员组成,领导和管理全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下设工作指导小组和监察小组。工作指导小组负责制定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监察小组负责监督评价过程,接受咨询与投诉,查处违规行为。

  2、学校成立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由校长、有关处室负责人、家长代表组成,负责领导和管理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下设工作实施小组和监察小组。工作实施小组负责制定本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实施细则与具体程序,领导并实施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监察小组负责对校内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过程进行监督,接受咨询与投诉,查处违规行为。

  3、班级建立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由班主任和任课教师代表等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其中家长代表和学校领导各一名,负责组织、实施学生的自评与互评,教师评价与综合评定等工作。

  (三)评价的程序与方法

  1、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以班级为单位,开展学生自评、学生互评和教师评价。学生自评可采取自我描述、提供质性素材等多种方式进行。学生互评采取班级全员评议的方式进行。教师评价要按集体评议、单独评价的方式进行,加强协商与交流。对评定结果出现原则性的重大分歧,应提交学校评价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

  2、评价要按照《宜昌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内容体系》,依据学生的日常表现,初中三年的过程性材料(关键考试的成绩、关键的表现性作业、综合实践活动情况、特长和获奖情况),参考学生自评和关键他人评语,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要注重对原始资料的分析与概括,避免以偏概全。

  3、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小组负责对学生互评和教师评价的结果分别按50%的比例进行综合定等,同时完成综合性评语,并填写《宜昌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单》。

  4、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委员会对评定结果进行初审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在班内和校内公示各个维度的A等生名单,调查和处理有异议的评定结果。

  学校将学生的《宜昌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单》归入学生档案袋,填写《宜昌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记录表》,将评定结果汇总后报市教育局审核备案。

  5、为确保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减少师生在评价过程中的倦怠,应辅助于现代信息技术进行评价。

  6、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于4月底完成。

  四、普通高中招生

  普通高中招生要坚持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实行统一划等录取、保送录取、破格录取和特长录取等多种招生方式。

  (一)统一划等录取

  统一划等录取是根据学生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统一划等,差额投档,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招生方式。统一划等录取是普通高中招生的主要方式。

  1、教育行政部门公布招生计划、学业统一考试等第人数、综合素质评定结果等信息。

  2、学生依据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信息,填报志愿。

  3、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各批次招生计划、学业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定结果和学生志愿,按1:1.1左右的比例划定投档等级,实行差额投档。

  4、学校根据办学目标,综合考虑学生学业统一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定结果、学业考查成绩和有关政策性优录条件等,制定具体录取标准和办法,择优录取,必要时可组织加试。高中学校组织加试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加试应主要考查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以及综合运用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加试采取面试、答辩等多种形式进行,不再组织学科考试。高中学校具体录取标准和办法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提前在媒体上公示。

  5、差额录取时,学校招生委员会要集体研究,实行票决制。

  (二)保送录取

  为鼓励全面发展的学生,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实行优秀学生保送录取制度。

  1、保送资格:多次受到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平时学业成绩优秀,初中毕业综合素质评定结果达到规定要求;担任班级及以上学生干部时间长,工作能力强,工作成绩突出,平时学业成绩优秀,初中毕业综合素质评定结果达到规定要求。

  初中阶段读三年以上或在本校就读不满三年或不符合在城区报考条件的学生不具备保送资格。

  2、保送推荐程序:学生本人经家长同意向初中学校书面申请,申请人所在班任课教师根据学生申请联名向年级组提出保送生推荐名单;年级组会同教导处审查推荐名单,初步确定保送人选上报学校;学校确定的保送名单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资格后并予公示,在公示无异议后校长签字报送有关高中学校。

  3、高中学校考核录取程序:学校保送录取工作组对推荐学生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内容为初中阶段的学业情况、综合素质发展状况等。考核结束后,向学校招生委员会提交考核结果,学校招生委员会确定预录对象,校长签字后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将各校预录名单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办理录取手续。 

  4、保送生录取名额控制在招生学校正取计划数的25%以内。保送录取指标属正取类计划。保送生推荐名额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初中学校办学规模、办学水平和办学行为确定并下达。

  5、保送录取在学业考试前完成。

  6、保送录取在省级示范性高中试行。  

  (三)破格录取

  对在某一方面具有突出才能和潜能,而在综合评价中达不到录取条件的学生,实行破格录取制度。

  1、破格生资格:在某一方面具有突出才能和潜能(不包括体育和艺术)并具有一定成果。

  2、破格生推荐程序:初中学校确定破格对象,校内公示无异议后由推荐教师向招生学校以推荐信的形式推荐。推荐教师必须与招生学校签订诚信协议。

  3、高中学校考核录取程序:学校破格录取工作组对被破格学生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内容为初中阶段的学业情况、综合素质发展状况和突出才能等方面,对突出才能和潜能可组织考试考查。综合考核结束后,向学校招生委员会提交考核结果,学校招生委员会确定预录对象,校长签字后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将各校预录名单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办理录取手续。

  4、破格生录取名额控制在招生学校正取计划数的1%以内。破格录取指标属正取类计划。

  5、破格录取工作在学业考试后进行。

  6、破格录取在省级示范性高中试行。

  (四)特长录取

  为鼓励有体育艺术特长的学生和满足普通高中学校办学需要,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普通高中学校招收一定数量的体育艺术特长生。

  1、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体育测试,普通高中学校组织音乐和美术测试,按1:1.5的比例确定并公示入围名单。体育、音乐和美术测试在学业考试前一个月进行。

  2、特长生录取实行学业考试成绩降等,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办法。

  3、特长生录取名额控制在总计划数的2%以内。

  4、特长录取在学业考试之后进行。 

  五、组织与制度

  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是推进素质教育的关键环节,关系到学生的切身利益和教育的自身发展,要有严密的组织和制度作保障,确保改革工作科学有序进行。

  (一)组织领导

  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初中学校成立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组织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普通高中学校成立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录取标准和工作规程,组织招生工作。

  (二)制度保障

  1、公示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包括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方案,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和评定结果,高中招生计划,统一划等录取的标准、办法和结果,保送生、推荐生和特长生录取结果等。公示时间为一周。

  2、诚信制度。建立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和普通高中招生录取的诚信制度。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学业考试命题审题人员签定诚信协议,普通高中学校与初中学校和推荐生推荐教师签定诚信协议,并建立诚信档案。教育行政部门对初中学校综合素质评定结果、初中保送、推荐生质量及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等进行评估,并将结果作为下一年有关指标分配的重要依据。

  3、监控制度。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以及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纪检、监察、教育督导等部门对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以及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等进行监督。学生、家长、教师和其他社会人士对于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以及普通高中招生中的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可以投诉。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及时处理,并将结果反馈投诉人。

  4、复议制度。学生对综合素质评定结果和招生录取结果如有异议,可直接向初中学校、招生学校提出复议要求,有关学校必须组织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及时向申诉人反馈。如学生对复议结果不服,可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调查,及时处理。

  5、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及普通高中招生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根据情节,依法依规从严处理。涉及学校的,在对学校进行评先表彰、年终考核和保送、推荐生名额分配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并追究学校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涉及教师的,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资格,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涉及学生的,在综合素质评定中“公民素养”维度直接定为不合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录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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