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校 - 万题库 - 美好明天 - 直播 - 导航
您现在的位置: 考试吧 > 自学考试 > 复习指导 > 经济类 > 正文

2010年自考经济类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笔记13

2010年自考经济类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笔记13

 

  保险单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主要有:

  1. 定值保单:是指载明保险标的物价值的保险单。该价值是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赔偿价值,通常为货物的CIF价或CIP价加上10%的买方预期利润。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保险价值包括货物在启运地的发票价格、运费、杂费、保险费和一定百分比的预期利润。

  不定值保单:是指不载明保险标的物的价值,仅订明保险金额的限额,而留待以后再确定其保险价值的保险单。

  2. 航程保单和定期保单;

  3. 流动保单与预约保单。

  何谓预约保单?

  定义:又称开口保单,是经常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外贸公司为了简化投保手续而采用的另一种办法。

  按照这种保单,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必须事先约定保险货物的范围、险别、保险费率或每批货物的最高金额,并在预约保单上载明,但不规定保险的总金额。凡属于预约保险范围内的货物,一经启运,保险人即自动按保单所列的条件承保。

  航程保单的含义。

  定义:是指把标的物从某一地点运送到另一地点的保险单。海上货物运输大都采取航程保单。

  这种保单一般都载明装运港和目的港。如果在订立保险合同之后,船舶的目的港有所更改,即所谓“更改航程”,或者船舶发生不正当的绕航,保险人对于此后所发生的一切损失,概不负责。

  但在实际业务中,货主对航海船舶的行动往往难以控制,因此在保险单上通常都订有一些条款,使货主不致由于船方的行为而受到损失。主要有两项条款,一项叫“运输条款”,一项叫“更改航程条款”。

  流动保单的含义。

  定义:是一种载明保险的总条件,而将船名和其他细节留待以后申报的保单。

  按照这种保单,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事先约定保险货物的总价值、承保的风险及保险费率,通常还要规定一定的期间。

  每批货物出运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将船名及货物的价值向保险人申报,保险人即按流动保单中载明的总条件自动承保。每批货物的价值应从货物的总价值中减除,逐笔累计,直至总价值保尽为止,保单即告终止。

  流动保单与预约保单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在于,流动保单都规定有承保货物的总价值,一旦总价值保尽,保单即告终止;而预约保单则不规定承保货物的总价值,因而也不会发生保尽的问题,它按保单规定的期限(或长期地)自动承保保单内的一切货运。

  根据保险单本身条款,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基本上只包括海上灾难、火灾、投弃以及船长和船员的不法行为四种。

  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从形式上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保险单所列举的承保风险;

  另一类是以附加条款的形式加保的风险,其中包括附加险与特别附加险。

  保险单明确排除在外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1. 被保险人的恶意行为所引起的损失。

  2. 货物本身特性所引起的损失。

  3. 自然损失。

  4. 虫蛀鼠咬。

  5. 延期所造成的损失。

  6. 如果货物由于延迟运抵目的地而遭到货价下跌的损失,或因航期延长而腐烂变质,除非保险单另有约定,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人承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责任期限,在国际上通常都按“仓至仓条款”的规定办理,即自启运港发货人的仓库开始,至目的港收货人的最后仓库为止。

  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包括哪些:

  1、 货物本身损坏或灭失的损失;

  2、 是为营救货物而支出的费用损失。

  保险标的物所遭受的损失可分为:

  1. 全部损失

  B、 实际全损:是指保险标的物全部毁灭,或标的物受损以致失去原有的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可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物,或船舶失踪,经过一段合理时间之后仍无间信;

  C、 推定全损:是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估计将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

  2. 部分损失:是指除了全部损失以外的一切损失。可分为:

  A、 共同海损:是指在海上运输中,船舶和货物遭遇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使同一航海中的财产脱离危险,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的特殊牺牲或支出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包括两个情况,一种是特殊牺牲,另一种是特殊费用。

  B、 单独海损:是指保险标的物由于承保的风险所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

  C、 单独费用:是指为了防止被保险的货物因承保范围内的风险而遭受损害或灭失而支出的各项费用。

  共同海损的成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必须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

  2. 作出的牺牲或费用必须是特殊的。

  3. 牺牲或费用必须是有意的。

  4. 处置必须合理。

  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权的含义。

  保险货物的损失有时是由于第三者(例如承运人)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取得保险赔款时,应当把对该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的一切权利和追偿要求,就是代位权。

  无论是在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的情况下,只要保险人已经支付了保险赔款,保险人都有权取得代位权。

  保险中委付与代位权的区别。

  委付与代位权不同。委付仅适用于推定全损的情况,它是指在保险标的物发生推定全损时,由被保险人把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人,而向保险人请求赔付全部保险金额。代位权是指对有过失的第三者的追偿权,它既适用于全部损失,也适用于部分损失。

  相关推荐:2010年自考医学类选考科心理学(一)资料汇总
       2010年自考经济类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笔记汇总
       2010年自考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简答论述精选汇总
文章搜索
万题库小程序
万题库小程序
·章节视频 ·章节练习
·免费真题 ·模考试题
微信扫码,立即获取!
扫码免费使用
大学语文
共计461课时
讲义已上传
18020人在学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共计21课时
讲义已上传
7218人在学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共计738课时
讲义已上传
87485人在学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共计21课时
讲义已上传
989人在学
毛概
共计269课时
讲义已上传
16493人在学
推荐使用万题库APP学习
扫一扫,下载万题库
手机学习,复习效率提升50%!
版权声明:如果自学考试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800@exam8.com,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自学考试网内容,请注明出处。
官方
微信
扫描关注自考微信
领《大数据宝典》
报名
查分
扫描二维码
关注自考报名查分
看直播 下载
APP
下载万题库
领精选6套卷
万题库
微信小程序
帮助
中心
文章责编:wbi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