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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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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学习、复习指导(三)

   第十章 明朝的法律制度

  (1)法制指导思想:刑乱国用重典,法贵简严,礼法结合、明刑弼教。
  (2)主要立法:明律,《大诰》,《榜文》,明令,明例。
  (3)对前代定罪量刑原则的主要发展:确定类推比附原则,涉外案件的处理。
  (4)犯罪与刑罚的主要特点:与唐律相比,"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5)行政管理制度:废中书省和丞相制,确立六部直属皇帝;中枢内阁制形成。
  (6)官吏管理制度:官吏的选任、考核及监察。
  (7)赋役制度:一条鞭法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8)明朝的诉讼和审判制度:明朝诉讼制度对前代的主要发展,明朝复审制的发展,明朝会审制的发展。

  第十一章 清朝的法律制度

  (1)清初法制指导思想:保持法律制度的连续性,"正人心、厚风俗","有治人,无治法"。
  (2)法律形式:清律,清例,清会典,回律、苗律、蒙古律等少数民族法规。
  (3)犯罪与刑罚的主要特点:大力加强思想文化方面的专制统治。
  (4)典权制度:典权的由来、确立及其主要内容。
  (5)行政管理制度:军机处;总督,巡抚。
  (6)海外贸易制度:清朝海外贸易制度的演变及其历史背景,海关制度。
  (7)诉讼和审判制度:起诉的限制,诉讼的程序,旗人诉讼的特权,理藩院,"自理词讼","秋审"制,幕友和胥吏。

  第十二章 太平天国的法律制度

  (1)《天朝田亩制度》:制定的历史背景,其主要内容。
  (2)《资政新篇》:制定的历史背景,其主要内容。
  (3)太平天国的刑法:渊源,立法原则和基本政策,主要内容。

  第十三章 鸦片战争后清朝的法律制度

  (1)清末预备立宪和《钦定宪法大纲》:预备立宪的背景和主要过程,预备立宪的原则,《钦定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
  (2)清末修律的指导思想和主要活动:清末修律的背景,清末修律的指导思想,修订法律馆的设置及其任务;清末主要的修律活动。
  (3)《大清新刑律》和"礼法之争":《大清新刑律》的指导思想、体例和主要内容,"礼法之争"。
  (4)领事裁判权和会审公廨:领事裁判权和会审公廨的概念,外国对华领事裁判权的主要内容,会审公廨的由来和发展。

  第十四章 南京临地政府的法律制度

  (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制定背景,主要内容,主要特点。
  (2)南京临时政府的革命法令:经济方面,《保护人民财产令》、《慎重农事令》;保障民权方面,《权利平等令》、《禁止买卖人口令》;文化教育方面,《普通教育办法》、《报律》;社会改革方面,禁烟法令、禁赌法令、剪辫法令、劝禁缠足令、改革称呼旧制法令等等。

  第十五章 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

  (1)制宪的骗局:"天坛宪草"、《中华民国约法》和《中华民国宪法》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和特点。
  (2)主要立法:立法原则、主要内容、特点。

  第十六章 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1)立法体制和原则:三级立法体制,"训政"的立法原则。
  (2)法律体系:包括成立法("六法"、《六法全书》)与例(判例、解释例)。
  (3)宪法性文件:《训政时期约法》、《中华民国宪法》、《动员勘乱时期临时条款》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性质和特点。
  (4)主要部门法: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5)司法机构和特务组织:普通法院,特种刑事法庭,兼理军法司法法院,特务组织。

  第十七章 新民主主义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法律制度

  (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历史意义及其缺陷。
  (2)工农民主政权的土地革命立法:土地立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3)工农民主政权的刑事立法:刑事立法的主要原则,反革命罪的概念。
  (4)《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历史意义。
  (5)抗日民主政权的土地立法:主要立法,保护土地所有权,减租减息,保障佃权。
  (6)抗日民主政权的刑事立法:主要立法,刑事立法原则的发展,其主要内容。
  (7)抗日民主政权的司法制度:司法、行政与审判机构合一制,人民陪审制,人民调解制,"马锡武审判方式"。
  (8)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施政纲领:制定背景,《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的主要内容,《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
  (9)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土地立法:"五四指示",《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
  (10)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刑事立法:刑事立法的原则,刑事立法的主要内容,"管制"制度。
  (11)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经济立法:三大经济政策,"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方针。
  (12)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司法制度:人民法院的体制,《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

  三、《中国法制史》课程的学习方法

  关于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方法,请考生阅读《中国法制史》教材"绪论"第(四)部分(P7、8)。下面结合本课程的特点,谈3点意见,供考生学习、复习时参考。

  1.以《中国法制史自学考试大纲》和《中国法制史》教材为依据,做到"四个全面"即全面学习、全面理解、全面掌握、全面复习。

  《中国法制史》试卷的特点是:题量大,题型多样,覆盖面广(全书每一章的内容都会涉及到);同时,采用题库命题的方式。这就要求考生一定要以《中国法制史自学考试大纲》和教材为指南,做到"四个全面"。

  2.在"四个全面"的基础上,抓好重点章的内容,处理好重点章与非重点章的关系

  一般说来,本课程每份试卷所考核的内容大体上是:重点章占65%,非重点章占35%。本课程教材的重点章共有十章,即第2、4、5、7、10、l1、13、14、16、17章。但是这并不是说非重点章就可以不管了。根据过去的试卷情况,许多考生往往在非重点章丢分多。

  3.要处理好客观性试题与主观性试题的关系

  本课程试卷的客观性试题占40%,主观性试题占60%。以往考生认为主观性试题难度大,因而都很重视,尤其是论述题,但往往投入很大的精力,结果却事与愿违。因为主观性试题答案的特点是具有主观性,考生的答案很难与标准答案完全一致,60分都拿到手不容易。客观性试题所涉及的往往是常识性的知识和基础知识,其答案是客观的、唯一的;一旦答对,分数就到手了。相对来讲,只要知识掌握得牢固、扎实,客观性试题得分的把握就更大。因此,为了考出好成绩,客观性试题与主观性试题都要重视,不要有所偏废。


  摘自《中国考试》
  2001-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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